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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9 15:07:23| 人氣9,136| 回應96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請用法律來說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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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總統對國務機要費的講法翻來覆去,連一只鑽戒都講不清楚,雖然已經跟自己講過很多遍,不需要再為政治的事情生氣,還是認為有必要把法律的部分說明白,才不致流於情緒性的討論。

首先,國務機要費中本來就存在有「機密費」與「非機密費」─也就是:國務機要費裡本來就有一筆錢是不需要發票即可申報的「機密費」,這是一筆可供總統運用去做機密外交的錢,至於其他屬於「非機密費」部分,則是需要以發票依照主計處的「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來向機關會計人員請款的錢。而此次案件爭執的,是在需要以發票請款的「非機密費」部分,不是在爭執「機密費」部分的錢,這一點務必先釐清,千萬不要說我們沒給總統做機密外交的空間。

偵查中陳總統第一次陳述時,表示國務機要費支出全消費在外賓、國務或「不能說的秘密外交」上(可能是機密費的錢已經花光了,因為不夠用所以必須蒐集發票報假帳,這一點總統至今沒有說明),第一家庭成員決對沒有使用過國務機要費發票裡買受的物品。由於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詐欺貪污罪要成立必須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為物之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陳總統的陳述意思是:偽造文書是真(蒐集發票虛報支出),但是乃是不得已(因為有秘密外交的需要);至於貪污,則是絕對沒有(強調拿到報帳的錢後,並未流入私人使用)。

到第二次偵查,由於檢察官發現報帳發票內的物品包括鑽戒,有不少是夫人自用,以此請教陳總統,總統乃改口表示裡面有些東西是他餽贈給夫人的。但由於夫人購買時,總統並不知情也無餽贈之意,因此檢察官認為其不得在東窗事發後才來追認贈與;何況,機要費裡「非機密費」的使用範圍在於「協助軍務與外交、推展國政」,送自己家人鑽戒也非合理使用。至於陳總統抗辯他和夫人都沒有貪污意圖,報帳的錢事後都花在外交上,並舉出數件事證為例。這一點,也因檢察官查出夫人第一筆報帳的發票是在總統指出的「秘密外交」開始前二個月,有的發票甚至是在之前的十個月,而不採信。因為若此種「為了將來不時之需」,而可「先把錢請來再說」,可以阻卻刑事上故意的話,那將來所有侵佔公款或詐欺取材的公務員都可以說:「我沒有詐欺或貪污的故意,我是未雨綢繆,怕將來公務上有需要而又不夠花,所以先污起來再說,並不是我自己用的」來主張自己沒有違法,這豈不荒謬之極?

關於這顆蒂芙妮的鑽戒,總統府的最新說法是:「鑽戒是夫人買了送給母親,雖然買鑽戒的發票被拿去報帳,但買鑽戒的錢是夫人自己出的,而拿到的報帳的錢可是拿來做外交的」。這又回到了總統第一次的講法,亦即:偽造文書成立但是貪污沒有。問題在於,之前檢察官訊問時,總統自己又已承認是餽贈夫人,現在卻翻過來主張是自己花錢買的,兩者豈不又自相矛盾?在訴訟上,被告講法前後不一、或者共同被告之間講法互相矛盾,都是對檢察官偵查有利的突破點,陳總統作為陳律師的法律學識與訴訟技巧似乎不太高明。

要避免偽造文書或貪污成罪,可以主張的是:所有發票的消費,都是當時就是花在外交和外賓及國務上,這樣就無偽造文書報假帳的行為,當然也就沒有貪污的問題。但本案裡,因已被查出太多並非真正宴請外賓或國務需要的發票,所以陳總統退而求其次,主張「雖然有報假帳,但所得的錢全都在做秘密外交」,但偏偏這個主張,又被查出秘密外交純屬虛構、以及夫人事實上確有將自己買東西的費用報帳且拿了申請後的錢,所以也很難成立。此時被發現鑽戒沒有依法申報財產,於是總統再主張,鑽戒是夫人用自己的錢買給母親,報帳後拿到的錢仍是去拼外交。

這種講法不過與第一次偵訊時的講法相同,了無新意,且已經很明白的就是違法的行為,遑論本文尚未討論的教唆偽證犯行,一位總統竟然涉及教唆偽證妨礙司法,這實在是令人難以接受。

如果我們認為報帳的程序要重新檢討、機要費劃分需要重新制訂、我們相信要給總統更多彈性去拼外交,此刻毋寧是一個很好的討論的時機。但是,法律的條文和構成要件寫在眼前,違法就是違法,陳總統自己也是法律人,請用法律來說服我吧!

台長: 凌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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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台大
一天沒來站上,沒想到又有許多的討論。

評論馬市長的案件嗎?

基本上地方首長特支費和國務機要費的性質應該是不同(除非陳水扁直接把國務費當特支費來行使),特支費是應付地方首長因公所需的餽贈獎賞和紅白支出,並無須使用在特定的項目上,也不需要和推動市政有什麼相關,這和國務機要費被規定必須用在推展國務、外交有所不太一樣。至於特支費為何不用報領而以直接入帳戶,這點也應該說明,直接撥入私人帳戶可能構成貪污,當然要調查,不是去偵訊了嗎?

至於市府人員拿大額換小額發票的行為,我至今不知為何這麼做會行事比較「便宜」?十分不合邏輯,而且也不合支領的程序,貪污未必構成,不過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可能高度該當。

至於態度上,馬市長或其夫人似乎並沒有拿特支費發票裡的報銷東西戴在手上、穿在身上,也沒有人送什麼禮券、商品卷或鑽表,同時說法也沒有顛三倒四、一下說自買、一下聲稱是給岳母、之後又改口。我覺得態度還蠻一致的,就是來查,查清楚、負責任,本來就是政治人物要有的態度。

因此,雖然不知為何國民黨會在國務機要費爆發這麼久還沒有任何警覺去處理好自己的特支費的申報,不過截至目前,態度上我認為馬市長處理的沒有太差,尊重司法也做的還可。若馬英九因貪污被起訴,當然要辭職,這有需要討論嗎?不是每個人都是陳水扁吧!

不過今天看到有立委提議重新檢討特支費的使用與支領方法,我覺得相當不錯,開始有法律思維,最好連同國務機要費一起檢討。

執政黨對馬英九有一種很奇特的心理,我想連同國民黨也是,才會每次選戰就產生「打馬」或「捧馬」的大戲。但是我覺得去把一個人神格化是件沒有必要的行為,台灣也不是一定非得誰來當總統才能救國。

該查就查,違法的行為就該處罰,陳水扁之所以會搞到今天信用破產的局面,和他之前透支了太多的信賴有關係。馬英九雖然在信賴的資本上較佔優勢,那也不代表他就不會違法,只不過他過去的資本比較雄厚而已。
2006-11-16 23:57:24
別誤會,我是「親綠」
制度性問題?

這樣的說詞,真是諷刺的極點。在馬英九特別費弊案爆發前,在此整個有關國務機要費的討論串,以及媒體報導,從來就沒有以「制度性問題」作為討論核心。直到馬英九落難,所謂「制度性問題」才浮上台面。

然而馬英九的弊案,真的是制度性問題嗎?根本是鬼扯。請去看看相關規定,行政首長每月特之費,,全部都是實報實銷,全部都需要單據才能核銷,只有在例外情況取得單據有困難時,得不附單據,但金額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特別費是公款,支出僅限於公務,絕非行政首長個人支薪資。既然是公款,若使用有剩餘,即應繳庫。

馬英九市長每月特別費三十四萬,馬市長每月將十七萬直接匯入私人戶頭,並且直接拿來申報所得稅。匯入私人名義帳戶不是一定就違法,如果設立專戶,且資金流向皆是作為公務之用,年度使用有剩餘即繳庫,即不構成貪瀆。但馬市長未設立專戶,而是將公款性質之特別費直接匯入私人戶頭與其私人存款混同,結餘亦未繳庫,而是直接申報所得稅,不法所有意圖如此明顯,不是貪瀆是什麼?跟制度性問題有何關係?

此外,需要單據的部分,已經爆發使用他人發票(或所謂假發票)報帳的情況。余文的說詞是,為了「便宜行事」,所以直接用大額發票抵用諸多小額發票。這更是鬼扯,已有立委計算,余文每天平均需處理之發票僅四張,一個會計一天貼四張發票比較麻煩,還是去找一張數額剛好符合、科目又符合之大額發票比較麻煩?後來又爆發,市長辦公室許多職員都在幫忙蒐集發票,這部分也是以他人消費之發票報帳,根本就是違法了,哪有所謂制度性問題?

要說制度性問題,國務機要費才是真正的制度性問題。運用於外交兩岸等機密事務的經費,要如何使其能受到監督,又能維護機密,需要設立制度。

有一種說法是這樣的,因為特別費制度不完整,容易使行政首長掉入違法陷阱。我想,這是針對所謂例外不須要單據的部分。但這種說法根本是胡說八道,一方面,例外才不需要單據,但是難以取得單據的例外情況,可說是很少見,捐給慈善團體都可以要求開收據了。另一方面,如果這種說法成立,政府應該禁止進口名牌轎車,因為可能是竊車賊「掉入違法陷阱」。
2006-11-19 00:32:34
how整理
1.機要費、機密費、特別費三者定義有別,依據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第一及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其意義不同,用途有別。

2.特別費之報支,依據行政院規定,其報支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
行政院另函規定,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半數為限,領據列報,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此「領據」即可之彈性作法。
而國務機要費不同,亦即國務機要費並無所謂可以比照特別費規定可以半數條領之規定,其必須全數具備原始憑證迨無疑義,也無例外。

3.政風處表示:馬英九配合政令宣導領養「馬小九」,單據並經審計處審核通過,在法律上符合規定。

4.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院質詢時,說:首長特別費規定行之多年,馬英九在內從副總統到校長的六千五百位首長,不論撥入帳戶、領支票或現金,「只要符合規定,都沒有不法」。

5.行政院主計長許璋瑤說:蘇揆沒經手錢,都是幕僚處裡。他說,首長特別費用應用於公務相關支出,帳務處理依慣例可領現金、支票或存入帳戶,三慣例均無特別規定可以或不可以。

6.審計部表示:根據規定首長特別費的領具,若有無法出示單據的部分,只要金額不超過半數就可以,支用方式可以用支票、匯入個人帳戶或提領現金。
和馬英九一樣選擇匯入個人帳戶的還有跟前高雄市長謝長廷,行政院長蘇貞昌則是選擇使用支票。

小結:
目前特別費不用檢據核銷的半數,匯入私人帳戶有無違法,依據行政院的規定與慣例(原則上匯入首長帳戶~無明確規範是私人或專戶,除非首長另有要求以支票或現金提領),當然沒有不法。

ps:所有資訊,請自行查閱相關的行政規定’c06g4與媒體報導,不再一一列出。
2006-11-19 10:09:55
別誤會,我是「親綠」
針對第四點批你就好了,因為你根本沒抓到重點。

你列了這麼多點,就是少列一點,「特別費是公款,非市長薪資,需實報實銷」。因此,支出必定是出於公務或公益用途,使用若有剩餘,必須繳庫。所以,重點在於「資金流向」,使用何種方式支領,根本不重要。只要記住一點,「「特別費是公款,非市長薪資」,你就不必花這麼多時間搜尋這麼多人講過的話,沒意義。

假使所謂「不須單據之特別費」直接進入私人帳戶,毫無問題,試問,馬市長為何要在一兩天內急著出脫八年內收取的特別費?

11月17日馬市長在鏡頭前公開表示,十二月份要公佈個人財產狀況。果真馬英九潔白無瑕,隨時都可以公佈,為何要等到兩週之後。隔天,馬英九自其帳戶先後出脫了六百萬及五百萬,被富邦銀行員工爆料,馬英九才說,他早就有計畫要捐,但捐款對象為何,又不願公開,奇怪,媒體都已經大幅報導了,還有必要「為善不欲人知」嗎?別忘了,馬英九可是有將競選經費結餘,宣稱捐給慈善團體,結果是捐給新台灣人基金會的前科。

第三點你講馬小九的事,引用政風處的話,更是令人啼笑皆非。大家都知道各行政機關政風處的功能如何,更何況是市政府的政風處,他會掀自己老闆的底牌嗎?東森新聞有則報導<<養7年人間蒸發! 馬家鄰居沒人看過馬小九>>,馬小九阿馬小九,給主人添了這麼多麻煩,該不會畏罪自殺了吧?

更何況,需要發票核銷的部分,現在也傳出使用他人消費之發票報銷,這其中只要有一毛錢進入馬英九口袋,就是貪污。

至於馬英九說,如果查下去,全國六千五百位行政首長都有問題。這種「法不罰眾」的狗屁論調如果可以被接受,那違反著作權的行為也不用抓了。
2006-11-19 11:58:44
how
公款之支出與結算相關問題該如何認定?
是你說了算嗎???
這就是我為什麼直接引用相關規定、慣例與發言之原因~相關細節由司法單位調查,並尊重他們最終的認定結果。

別忘了,公款是有進入馬之私人帳戶,但這是如同一些教授或學者所言:是制度問題,因為,不只馬而已,謝可能也有?!蘇可能也有?!公款不會因為進入私人帳戶或專戶(馬與謝)或以支票提領(蘇),公款就變了樣(你所謂的:資金流向)。也沒人說法不罰眾(這是你說的,以猜測馬之言論的方式),同時,就是因為慣例如此,才希望改善制度~蘇不也說了,明年開始改變作法。

請注意:你該看清楚,我是說:以行政規定與慣例來做小結的~刑法之問題,留給司法機關作調查與認定。

在凌師這個版面裡,應該沒有人認為馬可以不受刑事上的調查與追訴,而是我們在等待司法機關的結論。
但卻有人一口咬定某些人一定有罪,某些人一定無罪,以自我推論、據傳出、據報導的言論與方式為之,呵呵...
你抓到重點了嗎???你看懂教授學者的文章了嗎???呵呵...

這裡讓給你”自由發揮”吧!
2006-11-19 12:55:34
別誤會,我是「親綠」
辯不過,想逃跑阿?

行政院明天是有新制度沒錯,就是所有特別費都要單據才能核銷。因此,就單據核銷特別費的部分,新舊法沒有差別。但現在馬市長已經爆發使用他人發票核銷了,這依照新舊規定,都是違法的,沒有改變。

「留待司法機關調查與認定」?哈,凌台大第一篇文章不就在探討陳水扁總統犯罪構成問題嗎?現在輪到我來討論馬英九構成犯罪問題,就跟我說「留待司法機關調查與認定」?

你說蘇、謝,也有可能,那就提出證據阿?提出事證,好讓檢察官去查阿?這點泛藍立委難道還會節省力氣?

你這篇文章通篇的主旨就是「我們只相信檢察官或法官講的,其他的你不要討論」,但對於我提出的質疑,你又無法回答,真是覺得太好笑了,馬市長特別費弊案還沒爆發的時候,幾篇文章興高采烈地討論陳總統構成何等犯罪,現在馬英九也中招了,你們就趕快叫大家都不要討論馬英九是否構成貪瀆,叫大家聽檢調機關就好,雙重標準,莫此為甚。

種什麼因,得什麼果,種下仇恨的因,就要接受悔恨的果實,馬英九及國民黨開啟的鬥爭,就要接受鬥爭的後果。至於你們這些曾經為國務機要費弊案「義憤填膺」的「正義之士」,說穿了不過是心中帶有黨派成見,卻要裝中立罷了。陳總統國務機要費你們可以生氣,馬市長特別費卻可以冷處理,真是可笑至極。幸好這兩個案件先後爆發當照妖鏡,讓你們這些假中立份子「現形」。

有黨派色彩、有意識型態沒什麼,但有黨派色彩有意識型態卻要裝中立,但把黨派及意識型態隱藏在自己所謂「中立」之言論中,又不許別人評論,這才是最可惡的。
2006-11-19 15:27:22
別誤會,我是「親綠」
再給個連結,讓各位見識看看,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真的那麼公平。實在佩服這位高手。

http://www.socialforce.tw/phpBB/topic_16197.html
2006-11-19 16:55:17
how
「留待司法機關調查與認定」?哈,凌台大第一篇文章不就在探討陳水扁總統犯罪構成問題嗎?現在輪到我來討論馬英九構成犯罪問題,就跟我說「留待司法機關調查與認定」?
==
不是早有人說了嗎?一個有起訴書為基礎,一個還沒有。
另外,你有質疑就該拿出證據,證明相關細節,而不是給個某個討論區的連結。更不是找我拿證據,找我拿證據才是大笑話!(客觀比較扁馬所涉國務機要費、特支費的不公平司法待遇?~人家的討論也是打問號呢!)
否則就該跟我一樣,使用馬、謝、蘇可能?!的字眼等等...(據報載,日後會調查其他人之細節~被檢舉的不只馬一人?!這則消息我不確定。)

沒有人想逃,只是聽你這種方式(政治性或鬥爭性)很無趣。(有人不准你評論嗎???)

喔,對了,我不是高手。
你才是高手~你該拿出陳與侯兩位檢座有不公平之處的證據,來證明此次兩宗案件之調查不公平。你若拿出不來,就原諒我的逃走吧!(你的證據該不會是該討論區的討論吧??)

呵呵...

(請注意標題:請用法律來說服我)
(喔!對了,你以為只有你是綠色啊!我也是!是誰告訴你,是綠色就能不依證據鬼扯與詭辯...)

再次抱歉,請原諒我的逃走~~哈哈...
2006-11-19 17:54:20
版主回應
Dear How,

我想親綠網友心理上大概有需要發洩的必要,因此很難看懂別人的講法,且看得出他心情上很孤單,需要找人支持,所以非得要以一種清算鬥爭的態度來寫留言希望說服別人不可,基本上台灣這樣的人很多,遇到了哀矜而勿喜就好。

親綠網友既然這麼喜歡寫評論,該鼓勵他去創一個新聞台,也提供他一個可抒發的管道,對心理衛生較有所助益。

要不要評論某事、以及從什麼角度評論是個人的自由,我們並非專職評論家,不是每件事情都要評論才叫作好的知識份子。何況就算你每件事情都評論,也會有自己的見解和立場,是不可能讓每個人都覺得客觀的。我想你我都講得很清楚了,法律之前理應人人平等。現階段有權力而不願平等的人,我相信大家都看得很明白。

陳水扁如不是太離譜,基本上我也不願去寫這種會涉及政治立場爭議的文章,但既然寫了,就是我真實的想法,這是我的新聞台,我有我的書寫自由,當然別人要如何解讀那也是別人的自由。做人貴在誠信,政治人物和升斗小民都是一樣,如果沒有這些,守法是誠信的底線。如認法是惡法,當然應該努力去修改或檢討,但是不該藐視法律的存在,否則就算職位再高,也不會得到別人的尊重。
2006-11-19 19:39:36
別誤會,我是「親綠」
請注意,對於我們的司法是否真的那麼公平,我是提出疑問,並提供連結。假若你真的認為兩個案件處理的公平性上沒有問題,你應該提出積極性的論述。至少先前我以提供資料佐證,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很低,司法應該檢討。

至於說凌台大,我提出的很多質疑你都沒回答呢!現在就用台長的權威壓人啦?如果說這個新聞台是特定政治立場的人取暖之處,那抱歉,我走錯地方,因為台長你中立偽裝得太像。標題是「請用法律來說服我」,但被從憲法觀點加以攻擊之後,最後總統是否下台成為智慧問題或者信賴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在所謂智慧或者信賴問題之中,相較於法律問題,政治立場或意識型態非常容易介入其中,此時回過頭來看標題,台長豈是能用法律來說服?

然而個人可從來沒想過說服,我早已提過,只能說服裁判,而無法說服對手。我的陽謀,不過是讓這些偽裝中立的人現出原形,讓他們感受到衝擊,讓隱藏在法律論述中的政治立場浮出水面。

至於說我的暱稱,具有雙重意涵,一方面我並不害臊於公開我的政治立場,因為我不認為政治立場會影響一個合理論述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我也在嘲諷那些「明明是綠,卻鄉愿地說出違心之論」或「明明是藍,卻偽裝成綠,假裝中立」。這兩種人都犯了相同的錯誤,就是用顏色來決定言論是否可接受,這兩種人同等悲哀。

凌台大自詡為知識份子,可以為國務機要費案生氣,對於同樣以他人發票報帳、甚至將公款據為己有之馬市長特別費案,卻可以不生氣。這讓我們知道,讓凌台大生氣的,不是那一股正義之氣,而是黨派成見。

至於想替馬市長解圍的版友們,個人在此介紹一篇奇文,所謂曲能凹直,死的能說成活的,非陳長文莫屬。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610653.shtml
2006-11-20 01:59:35
有話要說
樓上親綠人,

台長實在對你太客氣,
你不要不知好歹。

人家文章裡通篇沒提到要陳水扁下台,
只是做法律和事實的分析,
你不要亂扣帽子。
為何只要和你不一樣不一樣就是「偽裝中立」?
我看你是心裡有問題。

另外,沒有人不讓你評論,
覺得台長拿什麼權威來壓你,
人家有刪除你的留言嗎?
這麼喜歡大放厥詞,
為什麼不去報紙投書算了,
到人家地盤來鬧,
實在很不好。
2006-11-20 10:37:58
凌台大
給有話要說:謝謝,基本上我很尊重來此的朋友,也希望大家彼此尊重。

給親綠,我想我的文章裡並沒有提到下台的事,當初寫此篇只是想做貪污和偽造文書的法律分析,但是我的確認為陳水扁應該要下台,只是這是誠信與智慧。至於你說的憲法,我想我解釋過了,我不認為豁免權包括了不受偵訊的部分。另外,我有沒有生氣,生多少氣,需要和你報告嗎?我想你是對我的意見很看重,這點我謝謝你,但是我做評論是我自己的自由,我不會基於「為了使人覺得公平」,所以做評論。
2006-11-20 10:50:40
悟中看花
幾個問題就教(偶而順便夾帶些個人淺見)如下:

既稱「國務機要費」,何以其中還有屬於「非機密性」用途、從而還須以單據核銷之費用部分?若確有此一屬性之費用部分,接著的問題便是:它到底可不可以用於國家機密事項(如祕密外交)之花費?若可以,要求單據核銷之豈不有礙機密?若不可以,則總統辯稱其將此部分費用亦花在祕密外交上,如何達其辯護功能,固有疑問,但更重要的問題是:「『國務機要費』有一部分不能用於國家機密事項」之結論,有道理嗎?我意思是:不能用於國家機密事項」之經費,還能歸類於「國務機要費」嗎?
有趣的是,若「凡『國務機要費』都可以用於國家機密(如祕密外交)事項」的命題是對的,則「『國務機要費』不可以統統沒用單據支用」的要求,豈不矛盾(self-defeating)?

倘國務機要費(含所謂需單據核銷者)都可以用於國家機密(如祕密外交)事項,則「總統(或其下屬)事先用夫人買鑽戒的發票來領出國務機要費」乙節,不過是個「可能該當於貪污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事實」;而該客觀行動事實是否該當於貪污罪,仍須進一步觀察其行為時之主觀(內心)事實如何,才能判定。若行為人當時確係以用於國家機密(如祕密外交)事項之意思而事先用夫人買鑽戒的發票來領出國務機要費備用,即非貪污罪行-而「對這種可能性的存在的懷疑」合不合理?凌台大似予否定,淺見卻認還有探討空間。
有趣的是,若行為人是/否基於貪污犯意而有上開舉動乙節,還存合理懷疑餘地,檢方又尚未找到足以加以排除之證據,能否僅以行為人已有犯罪可能(罪嫌)而逕予起訴(特別是以國家元首為實質被告之案件)?似仍有合理懷疑之餘地。
2006-11-20 19:47:48
布魯斯
「國務『機要費』」不論依照審計部的說法,甚或依照民進黨許多立委的說法,它都不是「機密費」。「機要」與「機密」是不一樣的。

照審計部的講法,「機要費」不同於(馬英九涉及的)「特別費」,必須通統檢據核銷。依此,陳瑞仁尊重總統府慣例的「一半無須核銷」,只能說是刑法上的標準而不是會計標準。

至於照民進黨立委最近的說法,認為「國務機要費」就是「特別費」。那麼,當然也未必涉及「國家機密」。
2006-11-20 23:37:38
悟中看花
倘國務機要費都不是機密費,問題則有:

總統可用於機密外交之費用究竟何在?
法律上沒給總統得用於機密外交的費用嗎?

陳檢起訴書何以未採此一觀點?
2006-11-21 11:44:32
悟中看花
另一問題是:
國務機要費如不能用於機密外交
它是要用來做什麼?
又總統若非”誤以為”國務機要費都可用於機密外交
他以私人消費發票支用之
豈不等於藉此向世人宣示其在貪污國務機要費?
反之
若總統確是基於”誤解”而為
能認定其有貪污犯意嗎?
2006-11-21 11:53:11
看不太懂
是我醉過頭了還是怎的?陳瑞仁告吳淑珍等是基於
需要檢據核銷那部份費用出問題。台灣目前打馬似
乎是針對「無須核銷」的那部份。兩者似乎不能相
題並論。

對於「無須核銷」的特別費,且讓我們假設「看不
太懂」是行政首長,而他:
1.將這部份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與本身存款相混。
2.主張每年年終前這部份特別費確已完全用於犒
賞員工,紅白帖,贊助非營利機構與慈善機構。發
款時確有試圖取單據但對方沒給。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
A.檢察官(其代表國家)可不可告「看不太懂」貪
污?
B.要判「看不太懂」貪污成立的基礎是甚麼?

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個人的猜想是檢察官要告可
能是可以,只要他能夠合理主張(也就是需要舉
證)某部份「與私款相混的特別費」有極大的可
能是用於私人花費。至於告了之後法官要怎麼判
,依據甚麼判,「看不太懂」需不需要主動抗辯
檢察官的合理懷疑,我就不知道了。可否請各位
學法律又愛評論的「客觀公正」地評一下呢?
2006-11-21 18:37:06
凌台大
今天在唸書時突然想到:或許這些關於特支費的問題,可以用刑法的「不法意識」來處理。如果是以不法意識作檢驗,馬市長和其他政府首長在行使特支費時,或許可以討論是否具備「法禁止之認識錯誤」?也就是,誤以為不法為合法。不過法禁止的認識錯誤,必須是無法避免始得阻卻罪責。什麼叫做「無法避免」?我想,除非特支費的使用和取得已經到了人人皆如此的地步,才會有無法避免的誤認的情況。

至於國務機要費可否說是法禁止錯誤?我檢討了一下,就偽造文書部分,沒有這個問題,但貪污的部分則有討論空間。

陳總統有可能認為「先虛報發票把錢請來」雖然有違法(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該當),但是只要「全數」用在秘密外交上,就可以「阻卻不法」。這可能有「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不過前提是,第一、必須全數用在秘密外交上,如果檢方已經能證明虛報的錢已經入了行為人之手,此時行為人卻無法證明全數花在所謂的秘密外交上,這部分就很難說有阻卻違法。第二、就算全數花在秘密外交上,是否真的就可以阻卻詐財的不法,這點也還可以討論。第三、即便此時有此錯誤,一樣要落到可否避免來看。由於李前總統好像也不是如此行使國務機要費的,所以應該不是種無法避免的狀態,最多可能只可減輕其刑吧!
2006-11-22 2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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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仁查不查翁岳生?
作者:夏珍

 果不其然,事情真的鬧大了!



 民進黨為應付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擴大打擊面,緊咬國民黨主席、台北市長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拉開藍綠相互毀滅的攻擊線,綠咬藍,藍咬綠,全國六千五百各級首長,全部陷入危機。
 
 在藍綠爭相檢舉爆料下,查黑中心差不多快成為首長發票中心,還不是最慘的事,最要命的是最高司法首長翁岳生,竟然也和馬英九一樣,半數不必單據報銷的首長特別費,「依規定匯入私人帳戶」,這下子,查黑中心「二仁」檢察官陳瑞仁與侯寬仁,查是不查?
 
 不僅如此,根據審計部提供給國民黨團的資料,從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開始,到所謂的四大天王:副總統呂秀蓮、行政院長蘇貞昌、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和游錫堃在其任公職期間,不論是地方首長或者中央首長,分別都有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的問題。



 呂秀蓮桃園縣長任內的特別費資料,檢調已經向桃園縣政府調閱;游錫堃不論在行政院長或總統府秘書長任內都有匯入私人帳戶的紀錄;蘇貞昌怪一點,審計部說他在台北縣長任內,特別費入私人帳戶,但已經是藍軍執政的台北縣政府主計室倒堅稱蘇是領取現金支票,妙得是蘇貞昌自己記不得。



 天王出事不打緊,風暴向下延伸,全國縣市長包括北高二個直轄市等十二個縣市首長的特別費,不分藍綠都有半數特別費和馬英九一模一樣,匯入私人薪資帳戶。這其中,民進黨縣市長就佔了五個:高雄市、台南縣、嘉義縣、屏東縣和台南市。



 不要說檢調沒力氣徹查全國首長,因為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痛打馬英九特別費,國民黨鎖定焦點,不但查出管碧玲任職高雄市居處首長期間,特別費也是匯入私人帳戶,還查到他的先生許陽明任職台南市政府局處首長期間,住了「霸王屋」,台南市長許添財在這波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特別費風暴中,一句話不吭,都被砲火波及,沒辦法,他的首長特別費就是入了私人帳戶,拜管、許之賜,一起遭檢舉。在檢調競相查貪的氣氛,南檢動作快得很,藍軍前腳檢舉,他們後腳就即赴台南市政府調資料,立刻還要約談相關人員。



 非但如此,根據南檢的說法, 管碧玲夫許陽明就在南檢展開調查的同時,立刻繳還房租費。記不記得,就在馬英九為他的特別費不平,而宣布要捐出八年不必單據報銷的全部特別費時,民進黨人如何批評他的,「小偷就是小偷,不能說還了贓款,就沒犯法。」許陽明的房租費用,不知是否也可做如是觀?



 舉國首長,不分藍綠都可能有問題,那就真有可以是制度出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就出在管帳的主計、審計單位。為什麼會有這麼多首長特別費匯入私人薪資帳戶?不就是核發薪資的主計單位貪圖方便嗎?除非首長特別要求,不就行禮如儀,不論是地方或中央首長,日理萬機,該入帳的錢,如期到位就是了,誰會費這個力氣特別要求變更支領方式?根據審計部的資料,還真有首長「注意細節」,分別是彰化縣、嘉義縣和屏東縣,從匯入私人帳戶改為具領支票,還好,他們變更支領方式的日期,都在馬英九首長特別費風暴之前,否則,還真是難逃此地無銀三百兩之譏了。



 主計單位搞出一個方便出帳的辦法,讓首長不明究理,查核報銷的審計單位,又不清楚查核,審計部固可說,這是地方審計人員要注意的事,別忘了,審計一條鞭,基層審計人員辦事不力,上級審計機關能毫無責任嗎?偏偏就是國務機要費爆發,才發覺總統府報銷一塌糊塗;偏偏馬英九特別費風波擴大,才恍然台北市政府「錯得離譜」。



 主計、審計機關面對首長特別費爭議,還經常性地各說各話,還都說不清楚,把偌大的爛攤子,一推二五八,全部推給查黑中心,馬英九一人,至少就有三千多張發票要比對,不要講全國六千五百位首長,就拿上述藍綠爆出料的縣市長和天王們,這發票要比對到何時?這還是有單據部份,沒單據匯入私入帳戶部份,還得細查帳戶內資金流向,確認首長們到底用光了這筆錢沒?沒用光者是否真的進了私人口袋?



 再搞下去,查黑中心得直接改制、正名為首長發票中心了。


引用:http://editorland.chinatimes.com/ctsummer/archive/2006/11/23/2765.html
2006-11-23 09:43:30
悟中看花
若總統係基於用於機密外交之意思而預先以私人消費之發票支領國務機要費,並也用於公務而未占為己有,則縱國務機要費依法不應用於機密外交而總統係誤以為可,總統亦應是根本”欠缺貪污之故意”,而非”雖有貪污之意但誤以為法未禁止貪污”之違法性認識錯務之情形。
2006-11-24 13:07:38
別誤會,我是「親綠」
幾天沒上來,看來台長法律文字還是玩得很高興。
現在連不法意識都出來了,不過我可一點都不佩服。因為在泛藍律師陳長文的文章中,陳長文的鋸箭論罪法中就有談到「不法意識」這個東西,只是我給的連結台長都不看

要談不法意識,簡單講,所有的行政首長知不知道特別費是公款?知道。公款用不完要怎樣?繳庫。這些所有的行政首長都知道。不然公家機關年終都在狂消化預算是怎樣?就是因為用不完要繳庫嘛!這所有的公務員都知道的事情,難道我們無辜天真善良可愛的馬市長會不曉得嗎?

台長,馬市長用法律說服你了嗎?我相信沒有。馬市長到現在還沒有給台北市民一個完整的說法。說法天天都在變。捐錢給公益團體本來是很光榮的事,馬英九被揭露反倒生氣起來,為什麼?脫產被抓的了嘛!11月17日周美青被約談,這到了前天才被媒體披露,馬市長當天下午作了什麼?偷偷摸摸的去捐了五百萬!隔了幾天說要在十二月份公佈財產狀況,結果,宣布的隔天,又偷偷摸摸去捐了一千多萬。被民進黨立委抓包,又惱羞成怒,牽拖到蔡瑞月舞蹈社身上。到現在一個完整的說法都沒有,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在國民黨中常會要求馬市長公佈三千多張發票,以昭公信,被馬市長否決。現在又說要用北高市長選舉作為對馬英九的信任投票,這不是在污辱法律人、操弄民粹,是什麼?

台長,不要說馬市長有沒有用法律說服你,他連給一個完整的說法都沒有。了不起學陳總統,開個公開說明會嘛!一次講清楚。都沒有。現在馬市長沒給說法,你倒幫她想出一個「不法意識」的好謀略。所以我說了,台長,你豈是能用法律說服的呢?
2006-11-25 23:10:53
別誤會,我是「親綠」
夏珍那篇文章,有點腦袋的人都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夏珍企圖偷渡一種想法:特別費問題都是制度不良,陷害馬市長。

針對需要單據的部分,夏珍都不敢提,為什麼?因為爛賬一堆。這部分無論法律怎麼改,馬市長都是有罪。畢竟「用大發票替代小發票,便宜行事」的說法,根本違反常識,只能騙騙白癡跟小孩。

匯入私人帳戶不是問題,匯入薪資帳戶也不是問題。重點在於,資金流向。你怎麼證明錢用到哪去了?馬市長的帳戶,最大的問題在於,錢只進不出,於是存款一直暴增。而正是因為如此,馬市長才會急於脫產。

不過夏珍的文章倒是老實,他點出另一個問題,「南檢動作快得很,藍軍前腳檢舉,他們後腳就即赴台南市政府調資料,立刻還要約談相關人員。」大家去看看,馬市長特別費什麼時候被告發的?今年六月。直到最近侯寬仁才首次約談馬市長,這種偵辦,公平嗎?

給「有話要說」:就是要有不同的言論才有趣。如果讓台長在自己的新聞台唱獨腳戲,那他多無聊阿!
2006-11-25 23:28:28
就教台長的小問題
1現在的新聞報導的可信度,我實在懷疑。在我看來充斥著偏頗報導,誇張的用語(左鄰哈德遜河,右鄰中央公園,19坪豪宅),不明的消息來源(某獨派大老指出)等,看報紙變成一件很累的事,不知道那個報紙寫的才是真的,讀的同時還要小心翼翼地對報導的「特定意圖」視而不見,當報紙間講的事實不同時,我實在不知何者才是事實。

個人有點小小的看法:我覺得台長「似乎」把新聞講的都當成真的為前提,來討論問題。但我的疑問是:這些事實都是真的嗎?

附言,有時候看2100全民開講,覺得很好笑,來賓會說:「如果陳水扁xxxx,那他真的是一個貪腐的總統。全國的人民怎麼可以放任這樣貪腐的總統繼續在位……」這是此節目評論常用的方式,常假設一個前提,然後開始評論,但他們的前提卻常是無由來的。

2關於法律討論,都溝通不良了,何況是事實?政治的討論就是這麼困難。

3關於實質教唆的部分,一邊說最高法院是不正確,台長則說「被告可以構成教唆偽證犯行這一點,最高法院的見解一點都不奇怪,世界各國大都如此,消極緘默權與積極擾亂司法是兩件事,美國的妨礙司法罪也不允許被告教唆偽證或湮滅證據,覺得這有問題,也是少見多怪了。」。
我認為這也是各說各話啦,早期實務認不違法,現今實務認違法,到底那個是真理呢?搞不好三十年後實務又認為不違法了。
另外台長說的「世界各國大都如此」,是台長真的看過這樣的資料嗎?(世界有快二百個國家耶!)還是只是幾個法律大國如此?(我不知道事實,才就教台長)

4看台長的文章很久了,覺的台長文筆相當優美,有關留學的點點滴滴,令人印象深刻。
2006-11-28 13:22:04
龍馬!奔走!
最近一期今周刊(518期)中,林濁水前委員在他新開的專欄中寫到了他對這幾個月來一連串機要費特別費事件的想法,他的感想於我心有戚戚焉。

法律必須是公正無私的,法律的公正無私是一個現代民主社會為求有效率地發展對其司法的權力分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從最近的事件發展中,很明顯地可以看出,很多時候,只有法律的公正無私還是不足以支撐國家的發展朝向正確的方向,更重要的,我們還是需要有智慧的政治人物,不只是短視近利,不只是為了圖自己立場的方便而輕易的喊出口號(這一點我認為各個陣營都有做得太過頭的地方)。

當然,也正是在這種時候,檢察官們仍能不畏他人的評價,勉力做好自己身為民主社會不可或缺一環的角色,更屬難能可貴,我只能希望這次的事件過去之後,短期來說它對我們的國家競爭力不要造成太大的影響(將這幾個月來為了政爭所造成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的空轉及負擔考慮進去),而長期來說能確實樹立起司法的威信。但是以目前這個時點來看,我真的沒辦法說這整個過程對我們到底是加分還是扣分。
2006-11-29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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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瘋了!
作者:夏珍

 上帝要叫一個人滅亡,必先使他瘋狂。把「人」轉換成「政黨」,差堪適用。民進黨人最近的表現,神魂昏亂,舉措失當,凡言正常人之言者、行正常人之行者,均遭黨人批鬥、圍剿,差不多也接近瘋狂邊緣了。
 
 民進黨為什麼會陷入如此處境?簡單講,若論人的因素,躲都躲不掉,就是為了扁;若論事的因素,沒什麼,就是要勝選,不論是為年底的北高市長,或者二00八的提前佈局。最糟糕的是,這二者還密不可分,此時切割會完蛋,不切割會一路完蛋到二00八;面對這樣的處境,不抓狂還真難。



 國務機要費案爆發的時候,民進黨人一路挺扁,挺到陳瑞仁檢察官偵結起訴書出爐,是最好的切割時機,怎麼切割?也不是非要黨內造反逼扁下台,最簡單就是讓立法院通過罷免總統案,交付人民複決,這個辦法形式做到切割,但依複決門檻,扁除了面子難看,位子肯定保得住。當時不做,扁保住位子到「一審判決」,但面子照樣全失。



 看看總統兒子陳致中與媳婦到底回不回台灣,民進黨人燒得比藍營人士還兇,急切之情溢於言表。呼喚黃睿靚回台的聲音,從副總統呂秀蓮開始,國會黨團總召柯建銘甚至說,「不如我們去美國抓他們回來。」政黨輪替後由藍轉綠,挺扁最力的嘉義縣長陳明文都無法再忍受,直言反應中南部民眾的意見,「愛台灣怎麼可以讓媳婦在美國生小孩?」



 坦白講,台灣是個海島國家,威權時代有多少避秦之人,遠走美日,在海外生孩子、孫子的多啦。更甭提留學生那個不在歐美生孩子?誰會蠢到為了生孩子,書念一半就奔回台灣?沒辦法,這就是民進黨提倡的價值。
 
 扁過去的左右手羅文嘉誠實面對自己,面對民進黨的問題,沒辦法,當年總統大選,他為扁拍的一支廣告,拿陳致中當主角,修理的就是在美國人的爸爸宋楚瑜。宋楚瑜兒子宋鎮遠在美國的房子,是興票案之外,最大的選戰話題。政治上,即使再多權謀,標準,還是在的。



 民進黨人一肚子氣,不敢氣扁,一股腦兒全發在陳致中和黃睿靚身上。然後,面對問題的羅文嘉竟成眾矢之的。連曾經遭遇羅文嘉相同處境的前立委沈富雄,為了力挺自己的子弟兵競選市議員,都不留情地批羅,「老闆有錯,你沒責任嗎?」



 羅文嘉有責任,沈富雄沒責任嗎?羅文嘉至少做了件事,不該講馬屁話的時候,他至少維持緘默;該講道理的時候,他還是說了,不論這道理講得多婉轉。羅文嘉去年底力倡「新民進黨運動」時,沒見沈富雄聲援,一個運動就此無疾而終。沈富雄盛讚扁的另一子弟兵高志鵬,「還有陪葬的準備」,老沈此時想到的是扛上自己的子弟兵,大概想不到和高志鵬一起陪葬的可能是整個民進黨。



 政治再權謀,言與行,總會留下痕跡,不論輕或重。李文忠、林濁水毅然辭卸立委公職,為什麼?就是為了找個說詞挺扁:尊重司法,他們肯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國務機要費起訴書出爐,只能誠實面對自己。還有多少人不肯誠實面對自己的?



 追打馬英九特別費最力的立委管碧玲,在夫婿許陽明於南市主管任內特別費與住房問題遭檢舉後是怎麼說的?「願意照陳瑞仁的標準接受檢驗。」實在不忍心點明,陳瑞仁辦扁的標準,比侯寬仁可寬鬆啦。



 行政院長蘇貞昌願意面對問題,這不只是陳水扁或馬英九的困擾,特別費已經是全國首長的大問題,不要說五院與地方行政首長,連各級檢察長都橫遭株連。蘇揆在行政院會找來法務部長和主計長報告,希望從制度面找個解套方案,蘇揆還費盡心思在報告題目中,硬把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掛勾,讓兩個機關首長說明,「不必單據者剩餘不必繳庫;需要單據者,形式審核。」法務部長施茂林還提醒,尊重各機關權責,經審計核銷的單據,不宜推翻。



 結果,民進黨人怎麼罵蘇的?「你是在幫扁還是幫馬?」「前線還在打仗,後援就斷了。」有人質疑蘇是選前表態,好為選後保位,有人說他是自己的特別費有問題「心虛」。



 這個黨,差不多快淪落到不能講話、不能做事的地步。羅文嘉不能講話,蘇貞昌不能做事,最可笑的是,立委洪奇昌連開個自殺率攀昇必須重視的公聽會,借不到黨團辦公室不說,甚至成為中常會砲火攻擊的焦點。馬英九被批評為無能的在野黨主席,照民進黨這個亂法,馬英九何須有能?

引用:http://editorland.chinatimes.com/ctsummer/archive/2006/11/30/2803.html
2006-11-30 09:42:44
馬小藍
特別費真「特別」,在政院大官「實質補貼」、「歷史共業」說法下,這筆錢變成政府首長的補貼,形同「變相加薪」,他們拿了錢卻很「委屈」,因為這是「意外的陷阱」,他們承擔了「歷史共業」。

官字兩個口,黑白都由他們講,行政院、法務部、主計處、台北市政府,為了幫特別費涉違法解套,各自講了一大套,都在為「公款私用」找理由,這算哪門子的道理!

審計部官員曾說,特別費是公款,公款有剩要繳回,這是「常識」,但法務部長施茂林口中,沒用完的特別費,「慣例」上無需繳回,這種說法顯然不符「常識」,難道因為領特別費的都是「長」字官,就「常識大破壞」?

實質補貼說、歷史共業說,是否表示行政院的「刑事政策」,要修法從新從寬,對首長涉特別費案「行政大赦」?對首長涉貪如此特別待遇,法律公平何在?何以杜悠悠眾口?

台北市長馬英九的捐款說,更一變再三變,一再搞公布「捐款」把戲,築防火牆,放煙幕彈,無非為了自己把特別費當薪水、公款私用解套脫責而已。

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說法的政治效應則已發酵,馬團隊立即引為解套依據,泛藍陣營還又立即補上一刀,要切割國務機要費與市長特別費,即馬可脫責扁不能,真個是官官相護,黨黨相攻!

目前各級政府首長的特別費,一年預算約十二億元,領取的官約六千五百多人,套用蘇揆的說法,這些首長都在「意外的陷阱」中,背負「歷史的共業」,這種說法如成立,這種好康的陷阱、共業,恐怕官官都想跳,人人搶著承擔。

法律就是法律,公款私用就是違法,彰彰明甚,不會因很多官違法,法律就不見了,更不會因為大官們開口,公款就變私款!
2006-12-01 09:11:59
馬小藍
在行政院院會中,主計處和法務部分別作了報告。主計處報告的範圍包括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但是法務部部長施茂林提出的報告,僅分析特別費,而且其大步挺馬的動作,可以讓中國時報第二天喜出望外的以「內閣為特別費解套」作為頭版標題,中間只漏了讓我們填進「馬英九」三個字。

細讀法務部的報告,如果不重新看「法務部諮商意見」的標題,恐怕讀到最後會以為這是馬英九律師團所寫的辯護書。法務部報告稱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亦不須繳回。還說特別費是基於首長須作額外支出之補貼。(就是首長多以自己的錢代墊公務款項,有這回事嗎?)因此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這幾段說明,不是為馬英九脫罪而量身打造的嗎?

法務部甚至進一步將其所稱的「慣例」,擴大解釋成為「習慣法」,說一般人對此已產生「法的確信」,陳瑞仁檢察官起訴書中的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會計法、審計法全都不見了,只剩下法務部新創的「習慣法」。看來馬英九說法律本來就和麻糬一樣可以隨意揉捏,這些當到部長、次長的資深檢察官還真是聽話。

耐人尋味的是,法務部特別強調此一法律意見,是基於法務部為行政院法律顧問的立場,一定要將行政院拖下水。可是,在法學界質疑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檢察官不能偵查總統,甚至引起院檢爭執陳瑞仁是否違憲時,我們法務部這個「行政院法律顧問」突然銷聲匿跡了,甚至連法務部自己曾作過「檢察官依憲法不能偵查現任總統」的行政函釋,都不敢大聲張揚。

例如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尤清與高思博兩位委員就憲法總統豁免權的範圍召開公聽會時,法務部的代表列舉了甲說、乙說、丙說,就是不敢表示法務部採哪一說。更有趣的是,法務部推派到立法院說明的代表,正是曾經投書報紙表示陳瑞仁偵查總統不違憲的邱忠義檢察官,當時法務部對媒體表示其投書不妥,卻又派其代表法務部,去向立法院說明。這種「若有似無」的表態方式,只有深諳國民黨官場文化如施茂林部長,才能得其箇中三昧。

馬英九當法務部部長時,施茂林過去曾受馬英九提拔調部辦事,馬英九任部長時,有不少演講文稿,都是請施茂林捉刀。有媒體錯誤解讀這次是蘇院長同時幫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和馬英九特別費案解套,顯然大謬。因為國務機要費案是已經起訴,法院即將審理,主計處的意見對法院影響有限。但是馬英九特別費案侯寬仁正在偵查,檢察體系內的各種人情和論資排輩的壓力,侯寬仁能完全不理嗎?畢竟侯寬仁未來還是要在檢察體系中發展。而且,侯寬仁一旦對馬英九作成不起訴處分,就像興票案一樣,整個案子就結掉了,永遠沉進大海。
2006-12-01 09:13:21
台灣人
泛藍子女國籍,凸顯出泛藍政客的言行不一:這些人一方面剝奪我們選擇做台灣人的自由,強迫台灣人做中國人;但卻包容甚至設法為自己兒女取得美國國籍。

在哪裡出生、認同當哪一國人都沒有錯,應該被尊重,但是該批判的是:對別人選擇的不尊重,以及從言行不一中所透露的不誠實。馬英九、宋楚瑜、趙少康、李慶安可以容許〈或設法〉他們的子女成為美國人,卻不能容忍台獨成為台灣人民的選項。

目前獨派的論述是透過公投決定台灣前途,這是是把決定權交給台灣人民,尊重人民自己的認同選擇;對於要做美國人的意願,應該要像做台灣人的意願一樣被尊重。反而,應該要被檢視子女國籍問題的,是主張終極統一、反對台獨是選項的政客,如果他們的子女可以選擇當美國人,何以我們毫無選擇必須做中國人?
2006-12-01 13:49:59
馬小藍
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陷入「特支費」案中,不得脫身。為了解圍,國民黨與馬團隊使出了所有招式,最新的「兩招」是,委託所謂「台灣省會計公會理事長」周志誠公佈歷年捐款,結果,套馬英九律師宋耀明的用語,還是「打模糊仗」,完全步上「興票案」罩頭的宋楚瑜後塵,「說不清楚、講不明白」。

不過,現在一絲曙光乍現,法務部長施茂林刻意援引毫不相干的大法官解釋文,替馬英九「解套」。有趣的是,施茂林的說法不但不能釐清馬英九信誓旦旦的宣示:「公款私款,分得清清楚楚」,反而因為強調「特支費」的「相關支出,難以劃分公私」,是「依慣例承襲下的做法」,「不必過度檢視」,那麼言下不正是揭露馬「特支費」是「公私不分」的事實?

施茂林是馬英九當法務部長時的文膽,馬許多演講、文稿都出於施茂林之手,所以也與承辦馬案的侯寬仁檢察官一樣,是馬之「下屬」;更且,施與馬是大學同班同學,親密又加一層。施茂林為了馬英九,竟而敢再現五十年前玩過的「奉命不上訴」的下條子把戲,要檢察官不要起訴,也算得「膽大包天」了。

馬英九會不會遭起訴?這當然是馬最大的考驗。不過,馬英九更大的挑戰是,一旦起訴,會不會栽在馬英九主席自訂的「起訴即停權」的黨規之下?

馬英九「特支費」案可不可能如行政院刻骨銘心設計出來的「從寬發落」?還必須看查黑中心的檢察官接不接受「奉命不起訴」的新版本。看起來,查黑中心不只不願意「買單」,還狠狠括了行政院法務部的耳光。但這不表示做過馬「下屬」的侯寬仁必然會秉公處理再婚時特別上台致辭的「長官」;這還得看偵辦結果。

馬英九會不會起訴,固然看台灣查黑中心的檢察官走得出走不出「奉命不起訴」的黨國體制。但是,可以斷言的是,馬英九絕不可能放棄「主席」的寶座。別的不說,馬家軍的蔡正元早就放話,要在中常會提出「馬英九條款」,為馬二○○八年披掛量身定製,而且說中評會不過,就上訴到中全會,中全會被封殺就訴諸黨員大會,蔡斷言黨員大會一定會過。無論蔡正元的提案是真是假、行也不行,重點是,馬英九一定不會醜聞下樓台;不只馬不可能,馬的「主流派」嘍囉也不會讓馬摘下皇冠。

黨國體制下失了黨主席,不啻提早出局,連戰都知道,何況馬英九?回顧馬英九參選黨主席一往無前的前塵往事,看他逼宮連戰、抹黑王金平、得罪宋楚瑜,體現了馬團隊成員賴士葆當時所說的,選不上黨主席就拿不到二○○八年的入場券。原因很簡單,在國民黨的金字塔的權力結構中,有而且只有黨主席一人說了算,馬英九「拚得一身剮」把「連戰拉下馬」,豈可能平白的交出主席的印信?以國民黨過去的內鬥歷史,失去黨中央就失去一切,沒有黨主席之位,就不可能問鼎大選,用任何方式參選絕對是白搭。

國民黨不過是民間團體,修改內規誰有權反對?所以,馬英九有一○一種方法保住黨主席。倒是,光環不再、神話破滅、政治人格破產,才是馬英九不能承受之重。(
2006-12-02 04:10:58
jimmy
我看很難吧! 要他用法律觀點說服您,那是椽木求魚; 高雄選市長跟他夫人搬到高雄有什麼關係,竟然可以當作一個賣點! 真不可思議,到時開庭時的又要花大成本在交通上,體力上她又能負荷嗎? 還是慢性消費某人的一種策略...思維真怪.
2006-12-12 20:33:42
WB
CC, I’m a little disappointed that the democracy in T is going to being a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or even half. As a deterrence, the endless disclosure also is damaging the government ability. And as we know, many of them are retaliation b/w the parties. Unfortunately, many people seems to believe that these kind of direct democracy has been the best model in the world. Why don’t play the game through Congress? If anyone wanna achieve their goal by any kind of mean skipping the Congress, how can the democracy game continue? Officials have many things to do other than being swamped to reply the disclosures. Without limitation, democray and tyranny are twins.
2006-12-15 13:57:41
WB
Also, I heard a big guy said that a person wearing a skirt is not competent to be the president. This party needs to expand its eyeshot.
2006-12-15 14:12:29
HCC
>>>別誤會,我是「親綠」

這位同學﹐您又豈是道理所能說服的呢﹖陳﹐馬兩案案情﹐豈可以道理計﹖馬先生公開的把超過“有爭議性的款項”捐出﹐您說是脫產﹐那陳先生的太太把以“據稱是沒有落入自己口袋裡的機要費”報帳用的戒指戴在手上時﹐您有沒有懷疑過﹐陳太太的廉潔是否可信呢﹖

此外﹐有任何證據可證明馬先生對於余文的作法知情嗎﹖陳先生是親口表示﹐他對於拿其他發票報帳一事知之甚詳呢。以您對法律的了解﹐不應該不知道兩者間的不同吧﹖蓄意將兩者混為一談﹐您又豈是來尋求真理的﹖

當國際透明組織呼籲陳總統知所進退﹐或當蘇貞昌先生表示馬先生的作法並無不妥時﹐您選擇相信誰呢﹖您對於他人政治取向之偏頗﹐或有洞見﹐但卻不能掩蓋陳先生之所作為﹐大有可議之實。

又﹕不問是非﹐而以政治立場決定對錯﹐則扣應2100者﹐和於媒抗發文者﹐又有何不同﹖
2006-12-27 13:33:25
BRIC
回國後看到一幅漫畫, 剛開始還不知道是啥含意, 現在終於懂了. 此圖不雅, 不宜貼出, 恐教壞小孩,略述之:
一美麗處女醒後在床上哭泣,莫名其妙失去貞操, 旁邊有四個醜女瞹昧竊笑,有的禿頭帶著破奶罩,有的嘴大沒穿褲子,有的醜陋至極還猛拍手,有的穿著裙子到處送書卻又乏人問津,.....
此畫真絕,剛回國的人看不懂.
2007-02-15 00:35:51
陌生人
<今天在唸書時突然想到:或許這些關於特支費的問題,可以用刑法的「不法意識」來處理。如果是以不法意識作檢驗,馬市長和其他政府首長在行使特支費時,或許可以討論是否具備「法禁止之認識錯誤」?也就是,誤以為不法為合法。不過法禁止的認識錯誤,必須是無法避免始得阻卻罪責。什麼叫做「無法避免」?我想,除非特支費的使用和取得已經到了人人皆如此的地步,才會有無法避免的誤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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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林教授,我對於您這裡的論述可以講一下自己的.....(的甚麼?我也不敢說啦)
我覺得馬英九是構成要件錯誤中的對於行為本身的錯誤,而不是禁止錯誤(一旦是禁止錯誤,依據現行法就算是不可避免也只能免除其刑而不是阻卻罪責,那...馬英九就OVER了)。馬應該是誤公款為私款,證據是他拿去申報財產(可是偏偏陳瑞仁是以此論證馬是不戴手套的小偷,相反)。
構成要件錯誤的效果是阻卻故意,禁止錯誤最多是免除其刑(免刑判決?),而且是得,不是應,所以,林老師,您覺得馬是禁止錯誤嗎?
不過,馬如果以構成要件錯誤辯駁,我覺得也不一定過關,因為法院對於主觀不法不一定管,甚至不管(我的經驗),有沒有故意是法官認定(審判權力),不是馬英九說甚麼就是甚麼。

<至於國務機要費可否說是法禁止錯誤?我檢討了一下,就偽造文書部分,沒有這個問題,但貪污的部分則有討論空間。

陳總統有可能認為「先虛報發票把錢請來」雖然有違法(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該當),但是只要「全數」用在秘密外交上,就可以「阻卻不法」。這可能有「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不過前提是,第一、必須全數用在秘密外交上,如果檢方已經能證明虛報的錢已經入了行為人之手,此時行為人卻無法證明全數花在所謂的秘密外交上,這部分就很難說有阻卻違法。第二、就算全數花在秘密外交上,是否真的就可以阻卻詐財的不法,這點也還可以討論。第三、即便此時有此錯誤,一樣要落到可否避免來看。由於李前總統好像也不是如此行使國務機要費的,所以應該不是種無法避免的狀態,最多可能只可減輕其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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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阿扁總統呢?有沒有可能跟馬一樣是構成要件錯誤?如果僅以扁嫂拿商人給他兒子結婚送的鑽表去換鑽戒(聽說還拿去量戒圍)多出的二.三十萬的錢用禮券補,換得新發票不管總額是132萬還是32萬,再以此發票拿去報國務機要費之乙事來看,事後又說是送給友邦的禮物(REALLY?)如果是假,牽涉偽證罪問題,如果為吳等持有中(所有)那就是拿私用報公款,除非阿扁總統不知情(?)要說阿扁總統是構成要件錯誤,還得提出其他說理。跟馬英九的情形可否類比仍值得商確。

還有,甚麼總統刑事豁免權,檢討檢討吧~~~趕快通過制憲,根據台灣國憲草,可沒有甚麼總統刑事豁免權這種東西。
2007-04-28 01:59:46
陌生人
請站長不要發表一些無謂的爭論,我要看的是您精闢的法律見解,不要浪費無謂的時間喔~~~
期待林教授下次的法學文章~~~~~~~~~~

ps署名凌台大的真的是站長嗎?
2007-04-28 02:10:56
誠心請教
奇文共賞!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5/today-fo6.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5/today-fo7.htm
法官吳定亞、徐千惠、蔡守訓 當真有受過現代的法學訓練嗎?(光對特別費是屬應公支用的公費或專業加給的個人薪資的釐清部分就矛盾不已,而整體所造成的爭點似乎是在犯意不在事實!!)
侯寬仁為何不援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卻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予以起訴?(想要將貪污事實焦點轉移至犯意爭論來製造機會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誠心請教各位法律人(尤其是站長)的見解。
2007-08-15 14:46:22
凌台大
給誠心請教:

正要出門看到您的留言,
謝謝附上判決的網站,
這幾天有些事情非常忙碌,
因我也一直想找機會研究此案包括起訴書和判決,
如您願意稍後,
我很樂意下週與您討論。
2007-08-15 15:45:05
誠心請教
謝謝站長。客隨主便,敬待站長精闢見解。
http://pdf.chinatimes.com/m960814.pdf
這一pdf版本可能比較容易看。
更正:
侯寬仁為何不援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卻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予以起訴?
2007-08-15 21:57:10
凌台大
給誠心請教:

很不好意思,已經將案件判決印了出來,
這幾天卻因快開學忙得沒有時間好好看。
只是要跟你說,
我並沒有忘記這件事,
但是可能會晚一點才來討論,
請你見諒。
2007-09-06 22:40:02
誠心請教
OK.
2007-09-22 17:12:0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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