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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2 14:06:16| 人氣187,767| 回應5 | 上一篇 | 下一篇

范蘭欽餘波:族群平等法的爭議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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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族群平等法」又因為郭冠英事件而熱門起來。我投書聯合報的那篇「反歧視,別只是公關立法」也引來不少回應與批評。

我的初步看法是:無論最後是否真的制定了「族群平等法」,郭冠英的幾篇文章,能激起台灣好好討論族群平等、歧視的議題,也是一個貢獻了。

對於制定族群平等法,甚至所有的反歧視法,都有不少質疑的聲音。我同意其中的許多看法,畢竟這不是個非黑即白的議題。不同的國家社會,要從自己的環境背景歷史來檢討,找出一條適合的路。

不過有些反對或質疑,我倒認為頗有商榷的餘地。除了在之前的文章早就提過的東西之外,在這兒也回應一下。

 

一、用法律制裁族群偏見反而激發族群衝突?

有些意見認為,台灣社會平常根本沒有族群問題。不去挑起,一切都風平浪靜。要是真的制定了禁止族群歧視的法律,藍綠雙方成天「獵巫」,那才吵不完呢。

的確,真的立法去制裁族群歧視,無論這個法管的是「言論」或是「行為」,它必然會造成一些衝突要罰人,還有不衝突的嗎?尤其罰的是台灣社會或政治場域相當普遍的行為。

但,如果我們真的認為「族群歧視」是件錯事,難道只因為怕「衝突」,就不去處理?還是說,因為它太瀰漫、太普遍,所以就認了?

別說美國、歐洲、南非的黑人在推動反歧視法時流了多少血淚,打了多少仗。台灣的女權運動者,在推行各種女性平權立法時,一定也都發現「衝突」很多。多少男性(無論社會階層為何)到現在都還排斥「女權」、「女性主義」,或不想聽到「父權」這種批評。性騷擾立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民法...那個沒有遭遇強大的反彈?

當然會有反彈。因為父權結構、男性沙文主義,都是這個社會根深蒂固的結構,「歧視女性」一直是普遍存在的習慣、偏好。所以女權運動要用各種方法「對抗」這種偏好,即便引起部分男性反彈,也在所不惜。我們看到、聽到許多女權鬥士,在聊天、吃飯、工作、國會議場、選舉場域...隨時對男性不自覺露出的沙文主義迎頭痛擊。

再拿郭冠英事件來說。當管碧玲去找出范蘭欽的文章,當許多網友努力比對找出本尊,然後漫天蓋地的批判蜂擁而至。這難道不是一種「衝突」?

所以,「衝突」本身不是重點。族群平等法就跟「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甚至所有的規範一樣,都可能造成「衝突」。但為了消弭歧視,為了對抗既有的惡質偏好與壓迫慣行,某種程度的「衝突」是不可避免的。唯有這種壓迫結構改變了,真正的「和諧」才有可能。

質言之,該衝突就衝突!會有「衝突」,一定表示其來有自。當被壓迫者反抗,被歧視者求取正義,原先的壓迫者一定會防禦、反擊,或至少覺得委屈。

但我們不能因此要求被壓迫者噤聲,為「和諧社會」而忍讓。男性沙文主義者總是要女權運動者噤聲;奴隸支持者必然叫廢奴主張者閉嘴;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我們也一直聽到政府把「黨外」說成「破壞團結」的禍首。

當然,「衝突」要限制在「必要」範圍,而不能亂槍打鳥,搞得一發不可收拾。因此,「如果」衝突是必要的,也要將範圍鎖定清楚,把最嚴重的、最根本的、最需要即可矯正的,還有「可能用法律處理的」歧視與仇恨惡行挑出來處理

 

二、侵犯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

也有人說,為了郭冠英事件而立法,會侵犯言論自由。我們只要管「公務員」就好。一般人還是可以說各種言論而不被法律制裁。

也有人說,可以接受「反歧視法」去管「歧視『行為』」,但是不該管「言論」。否則會造成寒蟬效應...許多關於台灣社會族群議題,都不敢公然討論了。

更有人說,其實就算法律真的禁絕,大家也可能在心中偷偷的講,或私下場合討論蔓延。這是無法改變的。

這些說法都有些道理。我的回應是:

第一,「公務員」當然跟「個人」不完全一樣。但即便我們接受「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比一般人少」的命題,郭冠英這個案子反而突顯出這種「雙重標準」在我國有點困難如果沒有「族群平等法」之類規範的話。

為什麼?因為要懲戒公務員,不表示主管機關或公懲會可以拿著抽象道德訓令或倫理要求去處罰。公務員懲戒法明文規定懲戒的要件有二:「違法」以及「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郭冠英的文章既然與職權行使無關,就必須指控他是「違法」。請問他違反了什麼「法」?當刑法只處罰針對「個人」的誹謗與公然侮辱,而沒像歐洲那樣禁止種族仇恨或種族優越言論時,要說他「違法」其實很牽強(解釋上不是不可能,但會不會被法院接受還很難說)。

所以,即便要管「公務員(私下)言論」,也得有法。而現在未必有法可制裁郭冠英呢

其次是有關「行為」與「言論」的區別。我們可不可能只管歧視的「行為」而不管「言論」呢?

「言」與「行」能否區分,本身就是個問題。不過我大致上願意接受這個區別。即便要制定族群平等法或反歧視法,主要規範的對象依然是「行為」。「單純言論」應該只有構成歧視行為之工具,或本身就有嚴重危害時,才可能被處罰。

但真正要制定反歧視法,不能完全排除規範「言論」的可能性,惡質的仇恨言論,往往也構成歧視壓迫結構的一環。這就是為何聯合國「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會把禁止種族仇恨與優越言論,當作是締約國的義務。實證研究也顯示,社會弱勢族群在面對優勢族群的仇恨或歧視,的確會產生許多「實質傷害」(而不只是單純的「心裡不爽」)。

美國或許多國家認為「言論自由」受的保障高於「行為」,通常是預設「美國或許多國家認為「言論自由」受的保障高於「行為」,通常是預設「言論原則上不造成實害」,所以可以容忍。除非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要不然無論多讓人不爽,都不能動到法律來制裁。

然而,如果郭冠英的言論讓許多人說要動用法律制裁(公務員法也是法...公務員免職是最嚴重的法律制裁),那也就是顯示公眾都承認這樣的言論,已經構成「實害」或「立即危險」囉?他的言論與許多政治人物貶抑社會弱勢的話語相較,那個危害較大?坦白說,范蘭欽那幾篇文章引起眾怒,除了「族群仇恨與歧視」外,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國族」或「愛國主義」。簡單來說,他不愛台灣,不喜歡台灣人,所以被公幹。但言論自由應該容許「不愛國」的言論,卻未必能容許「族群仇恨」的言論。

還是像前面所說的,我們得找出台灣社會最需要處理的歧視類型,審慎地加以處理。我也不贊成像歐洲那樣「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連單純的「拒絕承認大屠殺事件」都當然被入罪。就像我對現在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濫用很擔憂一樣「誹謗」至少要「毀損他人名譽」(有實害),但「公然侮辱」根本不論這些言論對相對人有什麼嚴重的傷害,只要開口罵人或在網站批人「腦殘」,都會被判刑。管制仇恨言論的規定,不論怎樣訂,都一定比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要嚴謹得多(至少一定要涉及「族群」,再加上某種「實害」或「實害之虞」的要件)。

我也反對把台灣弄成個colorblind的社會凡是碰到族群議題,大家通統閉嘴。但現在顯然不是如此嘛。現在的問題,是許多人根本站在族群優越論,去打壓無力還手無能還嘴的弱勢族群,讓他們覺得自己是社會的次等公民。平等、相互尊重、出於誠意來討論甚至辯論族群議題,怎麼會被界定成「種族仇恨言論」呢?

也許有人覺得「嫖大陸妹風險高過美國牛肉」、「中國豬滾回去」、「越南新娘有餘毒」、「原住民移民到中南美洲」這種話,以後都不太敢說了。甚至有學者可能覺得,以後作研究不能隨便假設「新台灣之子發展遲緩」或「大陸配偶不認同台灣」。如果這就是所謂「寒蟬效應」的話......那寒蟬就寒蟬吧,這些話再也不要出現在公共場域了。

 

三、歧視、偏見、偏好本來就是社會常態

梁文傑先生在「郭冠英事件應該落幕了」這篇文章說了一段很有意思的話:

在台灣這個社會,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對其他族群的偏見。直到今日,據中研院的社會意向調查,還是有許多外省人和閩南人不願把女兒嫁給客家人,因為客家人「比較小氣」。但許多閩南人和客家人都不約而同認為外省老公比較不大男人,客家人更認為嫁給外省人是首選。而不管外省人、閩南人或客家人,願把女兒嫁給原住民的都是少之又少。 我們希望這些偏見永遠不存在,但人類社會只要有「我群」和「他群」之分,就會為了強化自我認同而製造出種種對他群的偏見。即便只是讀不同班級的小學生,也會覺得「我們班的人比較乖,他們班的人比較壞」。如果我們真要對偏見和歧視的言論以法律相繩,那所有人都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被入罪。這也是泛藍一直想搞的「族群平等法」萬萬不可通過的原因。

我幾乎同意這段話的每一個字,除了最後一句有點保留以外(因為我還沒有看到「泛藍」想搞的族群平等法版本)。

自由社會的本質,本來就是讓每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實現各自的偏好。這些偏好有很多很多是非理性的,私領域的。我選擇跟誰交朋友,與誰結婚,參加何種團體,挑選哪位醫師,甚至選擇跟誰做生意...這是結社自由、契約自由,以及各種私權的特質。沒有那個民主國家有權限管到這些地方。即便是族群偏好,在私領域也當然無可厚非。難道「南洋台灣姊妹會」,「泰雅族同鄉會」,或是一個不願嫁給客家人的閩南人,也要挨罰?

「偏好」與「選擇」當然在民主社會也可能被糾正、被規制,甚至遭到制裁。在僱傭、商業交易、公共運輸、選舉、訴訟...等領域,如果基於種族、族裔、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在正常的民主國家都會遭到法律制裁...即使那是你的偏好。你絕不可能說「我就是不喜歡黑人,所以我家漢堡不賣黑人」,也不能拿「年輕貌美的空姐比較討乘客歡喜,所以男性空服員比例較低」來當性別歧視的藉口。

也就是說,「反歧視法」不再全面否定個人「偏好與選擇」,但卻要規範甚至制裁那些可能傷害弱勢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偏好與選擇」。妳要跟那個族群的人結婚,或是喜歡跟那個性別的人玩,是你的自由;但妳我就是不能運用商業力量、公權力,或其他方法(包括「行為」與某些「言論」)去「傷害」或「壓迫」另一個族群!

 

四、「族群」的差異在台灣根本不存在

有人說,「外省人」與「本省人」,甚或「閩南人」與「客家人」,都是相同的「族群」。台灣的族群問題只有「原住民族」與「漢人」。

「族群」該怎麼分,本來就不是純粹生物學上的「生理差異」。文化或自我認同的成分,遠大於「生理」。即便最典型的「黑人」與「白人」之分,也已經被證明根本是法律與社會建構的結果白人混血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小孩,算是黑人還是白人?不是「本質」,而是看「法律」如何定義。歐巴馬的母親明明是白人,這個half-half的混血卻被全美國定義成African-American而非Caucasian

何況「族群」應該包括raceethnicity,而後者更往往是由於宗教信仰、文化傳統而導致的差別,與生理差異或血緣的關聯不大。

就此而言,「客家」與「福佬」,「外省」與「本省」的差異可否被界定為族群,當然可以辯論。但硬要說這些區分與「族群」無關,也太武斷了些。至少,如果「他們自己認為是不同族群」,那通常也就是「不同族群」了。

何況,上述說法至少也承認「原住民族」跟「漢人」是不同族群。那麼,漢人對於原住民族的歧視言行,可否用法律規範?再加上經常面臨生活歧視,人數已經超過四十萬新移民(及其第二代),可否立法規範?

坦白說,我也認為漢人,或本土出生的台灣人「之間」的族群爭議,需要動用法律來規範的情況真的不多。因為外省、客家、福佬這幾個群體之間,雖然有大有小,但基本上在政治社會領域都有相互自然抗衡的能力。「反歧視法」不是個中立平衡的制度,而是以保障弱勢群體免於壓迫為主軸的機制。

另外,所謂「族群」。我認為還可以解讀為「族」與「群」。所以族群平等,還可能包含了狹義的「種族」或「族裔」之外的類似「群體」:性別、性傾向、宗教信仰、政治主張等。這樣的族群平等法就會更完整。

台長: 布魯斯

世良田二郎三郎
(好文張貼)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windsontw/3/1312421133/20090325184607/

鄭南榕與郭冠英殊途不同歸(簡潔版本)

蔡漢勳

隱名埋姓在網路上吃裡扒外的郭冠英,被迫坦承即係「范蘭欽」本尊之後,還搬出「言論自由」的遁詞找下台偕;結果,非但沒有得到昔日拉拔他的老長官胡志強苟同,連幕後一度力挺的府院高層,也紛紛見風轉舵亟欲切割,顯見這位職司「國際宣傳」的新聞局官員已經觸犯眾怒,竟還異想天開侈談言論自由及「扯謊權利」,導致朝野異口同聲譴責。

然而,提供郭冠英肆無忌憚大鳴大放的平台,據了解是由馬英九「文膽」楊渡主持,長期以來提供泛藍族群批判台灣的「大眾時代」部落格,堪稱是「范蘭欽現象」的始作俑者;如今,郭冠英因為公務員身份而丟官下台,連退休金四百餘萬也可能不保,儼然賠了夫人又折兵,但是楊渡等馬團隊新貴卻絲毫未損,對於形同「棄卒」者的郭冠英而言,可真的是情何以堪。

回顧鄭南榕因為刊載許世楷的《新國家憲法》,稍早之前也曾於一九八六年發動「五一九取消戒嚴‧綠色行動」等街頭抗爭,早已被國民黨視同「正難容」般的眼中釘,所以,他在標榜「言論自由第一優先」的黨外雜誌上為台灣民主打拼,簡直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之義無反顧行止,豈是躲在暗處挑動族群意識者可以等量齊觀評比!

事實上,鄭南榕與郭冠英都是台灣外省人,前者是福州,後者為貴州,兩人都為「言論自由」大纛搖旗吶喊!但被國民黨「正難容」者的鄭南榕是對當局嗆聲「在這個蔑視自由的小島上,自由,百分之百的自由,從來沒有過」。結果,以身試法而殉道成仁;而後者則是在台灣人總統實施完全自由化後坐享其成,沒有「飲水思源」還想幫中國出點子鎮壓「非外省族類」的台灣人,這種極端民族主義的激進份子,恐也「正難容」於世界各民主國度中!
2009-04-02 23:55:31
現代俠盜
諾貝爾文學獎的高行健說:
「所謂作家,無非是一個人自己在說話,他人可聽可不聽,可讀可不讀,作家既不是為民請命的英雄,也不值得作為偶像來崇拜,更不是罪人或民眾的敵人,之所以有時竟跟著作品受難,只因為是他人的需要。當權勢需要製造幾個敵人來轉移民眾注意力的時候,作家便成為一種犧牲品。而更為不幸的是,弄暈了的作家也以為當祭品是一大光榮。
其實,作家同讀者的關係無非是精神上的一種交流,彼此不必見面,不必交往,只通過作品得以溝通。文學作為人類活動尚免除不了的一種行為,讀與寫雙方都自覺自願。因此,文學對於大眾不負有什麼義務。」
2009-04-03 18:44:36
現代俠盜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好文張貼 鄭南榕與郭冠英殊途不同歸 蔡漢勳。
感覺此文總是怪怪的,趁著假日,罵一罵。
由於蔡漢勳是名作家,罵起來,一定要斯文點。
既稱盜,斯文就表示「不」斯文,請原諒。

此文簡單說,就是郭冠英是「隱名埋姓在網路上吃裡扒外」,是異想天開「侈談言論自由」,反之,鄭南榕標榜「言論自由第一優先」,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之義無反顧行止,豈是躲在暗處挑動族群意識者可以等量齊觀評比。

是故,郭冠英毫無「崇高」性,哪能與鄭南榕之「崇高」相比。
既無「崇高」,也就別侈談言論自由。

本盜完全同意,意思就是說,鄭南榕是與女人真的在「放鞭炮」,郭冠英只是在網路上戴著手套「虛擬實境」的對著女人手淫。
郭冠英是對「真實性欲」的一種「畸形扭曲」,可惡。

但依據拉康「不存在性關係」的確切意義就是說:真實的「性」行為,其結構也早就已經是具有與生俱來的虛幻性,他者的「真實」身體只是作為我們虛幻投射的一種支持。

此處之女人代表的正是言論自由(性欲的對象),如果依拉康以上所言,原來「蔡漢勳」心中想的鄭南榕也是在打假炮,自己以為在跟「真」的女人廝混,但卻是虛幻投射的一種支持。
1996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辛波絲卡詩選中有「據說仇恨是盲目的」,既然兩人都同樣是在打「假」炮,為何要取笑「傻瓜」郭冠英呢。
看來「蔡漢勳」心中也只有「仇恨」,以致看不清楚事情的真相,「傻瓜們」注意,要「埋怨」的是我們「結構」中沒有所謂的女人。根本就沒有存在過真正的女人。

「蔡漢勳」的這一「炮」,打錯了方向。
2009-04-05 11:22:36
路人甲
我覺得的問題是出在&quot 階級對立 &quot
當官者看不起百姓,有錢人瞧不起平民,
這是人類社會永遠無法解的結

除原住民族外,外省人閩南人客家人間存有的種族(血統)差異不大,但&quot文化的差異&quot&&quot思考模式&quot事實上是存在的,而一旦覺得自身利益受損,就會以族群形式對外抗爭,
2009-05-08 09:32:22
Hi Marxist
張克輝屠殺閩南人,詳閱我的部落格:

http://himarxist.blogspot.com/2009/05/ckh.html
2009-06-10 08:32:2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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