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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4 13:59:46|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國民族喪葬習俗的源流和改革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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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古人稱為“兇禮”,與“吉”、“嘉”、“賓”、“軍”一起構成我國民族社會生活中的“五禮”〔1〕。它在我國民族歷史發展進程中,不但源頭遙遠,演變複雜,而且不同的民族和階級(或階層)又有不同的風俗,並在辦理喪事,埋葬死者和祭祀等程序的禮儀細節上,均展現出各自的風格和特點。探討這種習俗的源流和變化,對我國民族今天的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移風易俗,尤其改變喪葬中的陋習,提倡儉檏的葬俗是有裨益的。

  一、喪葬習俗的起源和演變

我國喪葬習俗的源頭,就現有的資料推斷,可以上溯到舊石器時代晚期。據考古發現,距今約二萬年的山頂洞人已產生用赤鐵礦、染色的礫石和裝飾品為死者隨葬的事象。這是我國迄今能找到的最古的葬俗遺跡〔2〕。它是靈魂觀念植根於山頂洞人和氏族組織產生才形成的一種精神信仰。

進入新石器時代以後,隨著氏族組織的日益發展,喪葬習俗也由於氏族社會的需要,通過傳承而逐漸發展起來。我國境內大量新石器時代墓葬的發現,說明喪葬作為一種禮制習俗已開始形成。處於母權制繁榮時代的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遺址的居民,習慣將成年死者葬在氏族公墓裡,殀折的小孩則多用陶甕埋於房屋附近,或與成人死者交錯埋葬。陶甕上的蓋常留一小孔,以便靈魂出入。葬式有單人或多人一次葬和二次葬,還有大坑套小坑的葬俗;死者的姿勢多為仰身直肢,其餘為俯身或屈肢。隨葬品主要是生活用具和裝飾品,生產工具甚少〔3〕。元君廟和橫陣村遺址,還出現母系大家庭的合葬墓和女性的隨葬品多於男性的隨葬品的奇異現象〔4〕,反映了母權制時代社會上尊重婦女的風俗。

繼仰韶文化之後的龍山文化,其葬俗卻截然不同:仰韶式的合葬消失了,單人葬開始流行起來,同時出現了夫妻合葬的新的埋葬風俗。這個時期的葬式,死者的姿勢大多數是頭南腳北的仰身直肢和少數的屈肢〔5〕。夫妻合葬墓的典型形式,是丈夫居中,妻子處其側,並作臉向丈夫的依從狀;同時出現了用豬下顎骨作隨葬品的新風俗〔6〕。這種埋葬制度上的民俗事象,說明瞭我國原始社會隨著個體家庭和私有製的確立已逐漸走到了歷史的盡頭。作為精神信仰之一的喪葬習俗乃是當時社會生活的一種折光,禮儀社它以顛倒的形式反映了當時的現實。

踏入階級社會後,喪葬風俗日趨禮儀化,並摻進了新的階級內容。先前的某些習俗雖然被傳承下來,但由於生活方式的改變,有的已發生了變異。與此同時還出現了一些新的喪葬風俗。

從夏商到春秋戰國,在統治者和貴族中間,產生了一種厚葬風氣。這主要反映在奴隸主的人殉制度和貴族將生前使用的車馬連同車夫都帶到墳墓中去;同時還用青銅製飲食器、兵器、樂器以及玉制和骨製裝飾品做陪葬品;葬具則既有棺又有槨。這是奴隸主貴族死後還希望在“天國”也得到生前一樣享受的剝削階級貪婪意識的生動寫照。其後,由於人們在生產實踐過程中認識到人力可貴,人殉制度便遭到了主張節葬者如孔子、墨子等人的激烈反對,才逐漸易以陶俑和木俑;隨葬品則由實用器改為像徵性的“明器”〔7〕。及至漢代,明器又彷製成陶土模型,從而形成一套對後世頗有影響的明器隨葬制度。

然而,在歷代王室的葬禮上,人殉陋俗還時有出現,而厚葬之風則始終未能根絶。諸如,近年發現的廣州象崗南越文王墓中,就不但用整套編鐘和多枚印璽隨葬,而且竟以宮女、廚師作為人殉;明代王室亦有類似現象。總之,極盡奢侈,乃是統治者和達官貴人喪葬禮儀的特點。相反,歷代平民百姓中間的喪葬禮儀儘管不可避免地帶有宗教迷信色彩,但卻自始至終都保持著簡約、儉檏之風,他們限於經濟原因,對死者只能從簡安葬,有​​時遇著災年還暴於荒野。

  二、喪葬的程序和各種儀式

從《周禮》、《禮記》、《儀禮》、《太平御覽》等典籍中有關喪葬風俗的記載看,我國的喪葬禮儀,到周代已相當定型,後中經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唐而臻完備。通觀這些文獻對歷代喪葬儀式的記述,雖往往因時代和地區的差異而不同,但大扺都必須遵循如下一些主要程序。

(一)招魂從後世以“屬纊”作為臨終的代詞看,上古有用絲絮放於臨死者鼻孔試驗是否斷氣的習慣。如人已死,親屬即持其生前穿的衣服登上屋頂,向著北方連呼三聲死者的名字,試圖把亡靈招回身上。這種儀式,古人稱為“复魂”〔8〕,而將招魂時的衣服叫作“腹衣服”。 《楚辭》中的《招魂》、《國殤》就是楚人超度死者亡魂之作,說明此俗在楚國早已流行。據《文獻通考》所載,宋代有以帛為死者招魂的風俗。宋以後,對死而不得尸者,則習慣用衣冠招魂而葬。後世的所謂“衣冠塚”,實際上就是這種習俗的一種變異形式。

(二)入殮人初死而招魂不醒,即舉辦喪事。先用水洗屍,然後入殮。殮的儀式,又視死者家勢的顯赫或貧寒和社會地位的高低而分為大殮、小殮。一般人只有用衣衾裹屍的小殮,達官貴人則流行以絲綢裹屍(常裹至數層乃至十數層)的大殮。殮時,富者常放玉塊於死者口中,貧者則用米粒或銅錢等物代替,禮俗稱之為“含”(也作琀)〔9〕。此風春秋戰國時期尤盛,並以稍加變異的形式流傳於後世。

(三)停柩裝屍入棺後,家屬守靈,親友前來弔祭。富者為了選擇吉日、吉地,或因兒子外出未歸,貧者則因家窮兒幼,常有停棺待葬的風俗,古書叫作“殯”〔10〕。據《太平御覽》卷五五O禮儀部二十九“殯”條引《左傳》、《論語》、《後漢書》、《唐書》諸書的有關記載,這種習俗從春秋戰國綿延到唐代,不過主要都是盛行於王室和貴族中間。當時的平民百姓,可能也有此風,但很不流行,並漸漸演變為陋俗。從蒲松齡《聊齋誌異》《葉生》篇反映的情況看,停棺待葬之俗一直流傳到清代。民國期間則仍有餘風。

(四)出殯將棺運往事先選好的葬地謂之出殯,先秦時稱“送死”,俗稱送葬,清代叫“發引”,近世有些地方(如廣東等地)的民間叫“送終”
,均為靈柩出門之意。其儀式繁簡也因貧富而有別。富者常講究排場,以炫耀門第高貴,如《紅樓夢》描寫寧國府出殯,主人“為喪禮上風光些”,各色執事陳設也擺了三、四里遠,貴公子和太太、小姐坐的大小轎不下百餘乘,極盡人間之奢侈揮霍。按古俗規定,送葬必須“白衣執紼”,即:穿上白色孝服,拉著套柩車的繩子(紼)。迨至後世,這種儀式才逐漸簡化在送殯人行列兩側拉一根麻繩(或帶子),作象徵性的引棺,今廣東肇慶一帶偶爾還能見到這種遺俗。據《樂府》說,先秦時代,挽柩的人還要唱輓歌;王公貴人唱《薤露》,士大夫和庶人唱《蒿里》〔11〕,以哀悼死者。這種風俗經過長期的傳承,才漫漫演變為今天的輓聯、哀樂、花圈等。

(五)下葬這是埋棺於事先選好的地點的儀式。出於宗教迷信,春秋戰國以前,葬地一般要由“堪輿”(即風水先生)占卜選定,埋棺後均不壘土作墳,故《禮記·檀弓上》說:“古也墓而不墳”。築土為墳,環墓植以鬆柏、梧桐或立石虎,這大概是秦以後的風俗〔12〕。其原因,據說是為了防止“岡象”(水怪)和“蝹”(似猿的蟲)入墓中食死者的肝腦〔13〕。歷代統治者的陵墓,其前還立各種人物和動物的石像和華表。解放前,廣東、雲南等地的世家大族,以石砌墓,立碑銘,樹華表,植界碑。富者深恐別人盜走墓中的珍貴隨葬品,常僱人守墳,在墓地周圍建築房舍,形成陵園。從《漢書》“置守塚二百家”一語看,這種風氣漢時已相當普遍,然而,平民百姓卻無此奢靡之風,常常一葬了事,惟剩黃土一抔而已,如遇上荒年,還有暴屍於野的可能。

(六)守孝將死者埋葬後,統治者和士大夫,常有穿孝服守孝的習俗。居喪期限和喪服多因等級的不同而殊異。
《儀禮》喪服篇就把喪服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種;居喪期限則由三、五個月到一、三年不等。這期間,孝子實行素食,不得吃肉飲酒,不得尋歡作樂,甚至不准娶妻,不准居官。但違反慣俗者也屢見不鮮,在《儒林外史》中也可以找到滑稽可笑的例子,充分暴露了剝削階級的虛偽性。被剝削階級的居喪儀式,歷來都十分簡單,往往因忙於生產勞動而淡然忘之。守孝之風近世已漸衰,並為戴黑紗、白花、開追悼會所取代。

(七)掃墓下葬後,為了祈求死者靈魂的護佑,每年必須定期祭奠。祭期有在中元、除夕的,也有在寒食、春分的,但廣大民間則喜歡在清明節進行。祭品各地不一,有果品、糕點,有豬、雞等。掃墓時,一般都要給墳堆打掃、添新土和燒紙錢、叩拜;有些地區(如廣東等地)還有焚香、放鞭炮的習慣。這種活動發展至今已逐漸成為我國廣大人民祭祀祖先、緬懷革命先烈的傳統風俗了。

以上所述,大都是見於漢文典籍的我國歷代的喪葬習俗。然而,由於我國幅員廣大,民族眾多,各地區各民族的喪葬習俗是很不相同的,必須加以介紹,才能看到我國民族喪葬風俗內容繁雜、形式多樣的全貌。現綜合我國民族學調查資料〔14〕,以入葬習俗為線索加以概述。

  三、我國民族現行的喪葬習俗

通觀我國各民族的入葬形式,計有樹葬、野葬、天葬、水葬、火葬、土葬、塔葬、崖葬等。據粗略統計,行土葬的民族最多;既行土葬又行火葬的次之;兼行天葬、水葬和塔葬的民族最少。個別民族甚至幾乎兼有以上諸種葬俗。

  1樹葬。又稱“風葬”,是東北森林地區從事狩獵生產的赫哲族、鄂倫春族和鄂溫克族民間的一種葬俗。儀式十分簡單:人死後,將屍體及生前用過的弓箭、馬鞍等放入棺內(女性則放熟皮子工具和針線盒等),有些地區還殺殉死者生前騎過的馬,然後運棺到森林中,選幾棵大樹在杈上架上橫木,懸棺其上。西藏珞巴族的樹葬則比較簡單些,只用樹枝、竹子、芭蕉葉在樹杈上搭成小屋,然後將死者放入屋內。這是一種古老的葬俗,可能是對人類童年時代樹居生活回憶的反映。此種葬式也常見於漢文典籍如《魏書·失韋傳》、《北史·契丹傳》諸書中,可見,它是一種具有民族特色的古老葬俗。

  2野葬。野葬是蒙古族牧民的一種葬俗。其形式更為簡單:人斷氣後,即置屍於木輪車上,由親屬拉著跑向荒野,直到屍體拋落地上為止。人們認為棄於荒野的屍體如被狼或鷹吃了,則死者已魂升天國,是吉利的事;若屍體仍在,便視為不祥之兆,就得立即請喇嘛念經“超度”,使死者鬼魂脫離苦難。此俗完全可以印證文獻關於上古之時,人死“葬之中野,不封不樹”的記載。野葬雖然算不上真正的墓葬,但它可能是人類脫離樹居生活後產生的一種處置死者的古老遺俗。至於其中的宗教儀式則是後世摻雜進去的因素。

  3天葬。這是流行於藏族和少數門巴族、裕固族的貴族和百姓中間的一種葬俗,但葬儀以藏族最為完整。按習俗規定,人死後停屍屋中,先請喇嘛念經,“超度”死者亡魂,然後將屍體用牲畜或背屍人(在百姓中則多是親屬)運到天葬場,由“洛甲巴”(從事天葬職業的人)把屍體拴在木樁上,用刀把肉割碎,拋給雕鷹、烏鴉啄食;餘下的骨頭再用石頭砸碎,摻上糌粑,繼續拋給雕鷹、烏鴉,直至吃光為止,故又稱為“鳥葬”。藏族除行天葬、塔葬外,還兼行水葬、火葬和土葬,是我國入葬形式最多的少數民族。天葬的產生可能與佛教有淵源關係。這種葬俗還有一種禁忌,即將屍體運出房屋時,嚴禁從房門出,只能從窗口搬出;若死者原居樓上,則用繩索將之吊下。這種禁忌,顯然是出於一種宗教迷信觀念,即怕死者鬼魂認識歸路回家作祟。將死者屍體從樓上運下的習俗,據說解放前在高層建築的廣州地區還能見到,但不是用繩吊下,而是用竹搭架運下來。香港也有此俗。這種習俗,同樣是出於封建迷信的民俗心理。

  4土葬。是我國所有葬俗中禮儀最為複雜的一種葬俗,它往​​往因時代因民族因地區的不同而迥異就漢族而言,儘管辦理喪事、埋葬死者的儀式各地均超不出前面提到的幾種程序,但據調查材料所述南北相差仍然是很大的。

天津地區的喪葬習俗,研究者認為具有北方一般喪葬習俗的特點。人死,擇吉利方位,置屍於逍遙床上,待陰陽先生擇時入殮。到第七日便延僧道誦經開吊,出殯前一日行祖奠禮。一般搭高棚,再由僧道誦經送葬。富者用玻璃繡金高楫棺罩,送喪車轎數十乘。但殀折者,既不用棺殮,也不入祖墳,只以墊包捆縛,投入河中,或置之曠野〔15〕。

據調查資料反映,蘇州喪葬習俗,最能體現出南方喪葬風俗繁縟的特點。人將死,請女尼念領路經,並放小銀塊於口中,以備死者“於陰間因飲孟婆湯而迷其心”,當地民間俗稱“含銀”。然後,親屬放聲大哭,燒錫箔、紙轎、草鞋、錠庫。殮時,孝子以衣(富者綢綾十三件,貧者布衣七件,皆無鈕扣)面襟而疊加於己身,謂之“筒衣”,到附近橋上卸下,用無砣的秤鉤衣,一問一答,號泣而歸。是時,已為死者沐浴穿上壽衣,陳屍中堂,頭畔點油燈一盞。入夜再請僧尼禮懺,謂之“轉殮”。知親聞耗,星夜來吊,名曰“陪夜”。翌晨飛柬報喪。屍體入棺後,由族長執斧打釘,先小擊三下,然後以長幼為序照擊。七日後,再次聘僧道禮懺諷經七次,俗稱“做七”。待至第十天,先把死者臥室的鋪設,恢復斷氣時原狀,置死者衣服於床上,幻為人形。懸眚神軸於其側,設三牲祀之,以期亡魂歸來,名曰“回煞”。出殯之日,喪家必須請當道之顯者為亡​​者的神主(木製)點主(又稱題主)點主時,炮樂齊鳴,孝子向點主者跪謝。翌日,門前搭吹鼓亭,由親友持幛或聯來祭,俗稱“開吊”。開吊後即行出殯,儀仗魚貫而行,窮極人間之奢華。送靈的路線必選熱鬧通衢,以炫耀門第,沿途散冥幣,美其名曰“買路錢”。其後,還有“回吉”、“下葬”、“忌日”等儀式〔16〕。這種達官貴人的喪葬禮儀,自始至終都充滿著宗教迷信的色彩和打上深深的階級烙印,是地地道道的陋俗。由於這種封建陋俗的影響,常常弄得中上之家也一貧如洗;而一般人家則債台高築,造成人亡家傾。

行土葬的民族,不少都有二次葬的習俗。

然而,我國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其喪葬習俗,無論在報喪、弔祭、入殮、葬具、選擇葬地諸方面,都遠較漢族簡檏。

  (1)報喪。西南和中南地區的佤、景頗、納西、普米、傈僳、瑤、黎等族,人初死,即鳴槍(鳥槍),或敲鑼、或吹牛角、或吹竹號,向親友報喪。布依族報喪的方式,多采取把死者墊床用的稻草焚於寨外三岔路口,俗稱燒“落氣錢”。唐代,嶺南地區的少數民族,人死則“打鼓鳴鐘於堂”,以示報喪,此俗今已失傳。親友聞耗,即攜帶食物(蛋、肉、雞、酒、飯等)前來弔祭。傣族歷史上有由婦女弔祭的習俗〔17〕。大多數少數民族還有請巫師、喇嘛、和尚念經的習慣。是日全寨必須停止生產活動。

  (2)入殮。殮時,納西、拉祜、滿和崩龍(現改稱德昂)等族均習慣在死者口中放茶葉、米粒、銀元或銅錢,俗稱“買路錢”。貴州黎平一帶的侗族則在死者手中放一團糯米飯。死者的姿勢,有的民族為仰臥直肢,有的民族將屍體捆綁屈肢式。傣族和黎族常給死者反穿上衣(衣鈕扣在背部),以此區別於活人;家屬要用炭或墨在臉上劃條紋。這無疑是害怕死者鬼魂作祟於生人而採取的防範措施。可見喪葬習俗乃是人們既懾於死者靈魂的危害,又希望得到其庇佑的矛盾的民俗心理的反映。在羌、景頗、仡佬等族民間,入殮時,親屬除號哭外,還要跳喪舞,唱孝歌,歌詞多為稱頌死者生​​據《隋書·地理志下》卷三十一記載,南方少數民族此風於隋代早已流行,即所謂人“始死,置屍館舍,鄰里少年,各持弓箭,繞屍而歌,以箭扣弓為節。其歌詞說平生樂事,以至終卒,大扺亦猶今之輓歌。”我們今天在西南某些少數民族民間見到的,只不過是稍加變異的古俗而已。

  (3)葬具。有些少數民族的葬具較為特殊,如鄂倫春、鄂溫克、佤、基諾、黎等族常用獨木棺,布朗族貧者慣用竹棺(即夾以簡單的竹片)。哈尼、高山等族則無棺而葬。這些民族還習慣用衣服、生活用具、生產工具等作為死者的隨葬品:或殉入棺中,或擺在墓前,或加以焚毀,以供亡者之靈在另一個世界使用。因為“既然他們要生活,便需要生活上所必需的東西”〔18〕。這種意識有力地說明喪葬習俗也是社會生活的反映。

  (4)墓地。西南地區許多少數民族有以蛋卜墓地的習俗,諸如《思樂縣志》就有關傣族蛋卜的記載:“傣族葬,孝子先以生雞蛋禱於靈,手持往山卜地,如死者不願處,蛋落地遇木石不損”。這種習俗某些地區的傣族直到今天還流行,他們有時還以碗代蛋進行占卜。或用點燃的蠟條觸地,火在哪裡熄滅,那裡就是死者的葬身之地。據《溪蠻叢笑》記載,宋代實行崖葬(詳後)的少數民族還有用射箭定葬地的風俗,即以箭落處為墓穴。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大多數都與漢族一樣,有堆土為墳幷植雜樹(如粵北瑤族)和定期掃墓的風俗,但也有些少數民族如哈尼、怒、門巴等族,既不壘土作墳,也無定期奠祭的習慣。據解放後調查,凡帶有原始公社殘餘的少數民族,大多數都保存有將死者埋葬於氏族墓地的遠古遺俗。

  (5)守孝。少數民族的守孝也比較簡單,有的甚至還保存著古老的習俗,諸如廣西壯族的喪葬習俗雖然已與當地的漢族相同,但母喪守孝時間必須長於父喪時間,這當是原始社會母權制時代重母喪,輕父喪的遺風。

此外,西北地區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其土葬禮儀,多按伊斯蘭教教規進行。一般都經過淨屍、誦經、戴孝、哭祭、埋葬等儀式。但教規規定,男子的墓穴必須淺於女子的墓穴,以表示女子死後的地位也要低於男子,反映了這些民族社會上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識。

  5火葬。歷史上流行火葬的少數民族有羌、彝、白、納西、哈尼、怒、布朗、土、拉祜、瑤等,但除羌族、彝族和少數地區的拉祜族、納西族外,其餘的民族從明清以來已基本上先後改行土葬了。兼行火葬的少數民族有蒙古、裕固、門巴、藏、羌、景頗、傈僳等。火葬儀式遠較土葬簡單:人死後先將屍體用繩捆綁置於木箱或棺中,然後運往固定的火化場,架在乾柴堆上火化。死者生前用過的衣服、生活用具和生產工具則一同焚燒,含有讓死者拿到陰間繼續使用的宗教迷信之意。屍體焚化後,有的民族把燒剩的骨骸裝入木匣或瓦罐埋在地下,或葬於氏族墓地裡,羌族則直接將骨灰埋入地下或封存崖穴中。從《呂氏春秋·義賞》、《墨子·節葬》、《荀子·大略》及《太平御覽》引《莊子逸篇》、《列子·湯問》、《後漢書·西南夷傳》看,羌人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已行火葬習俗。據此,我國某些少數民族的火葬,可能是受古代羌族影響的結果,而不是佛教傳入後的產物。漢族的火葬風俗,在南北朝時已見於民間,到宋代還出現了專供焚屍的“化人亭”,足見當時火葬之盛行;故洪邁在《容齋隨筆》“民俗”條中寫道:“自釋氏火化之說起,於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

  6水葬。水葬起源於何時,無從確指,但從范鎮《東齋紀事》中載鳳州(今陝西漢中)貧民不能葬者,棄屍水中的風俗看,在漢族民間此俗宋代已存在,但只行於貧民階層。採用水葬的少數民族有部分藏、門巴、傣等。藏族水葬儀式極其簡略,由背屍人將屍體縛一塊大石投入江河的急流中即算了事。因此,江河湍急處常常成為水葬固定的地點。不過這種葬式只限於殀折的小孩和死於傳染病的人。

  7塔葬。是藏族的最高葬禮,但是只有活佛和高僧才能享受,一般貴族和平民百姓與之無緣。葬儀:先用香料塗抹屍體並裹以綢緞,然後置於用金銀珠寶裝飾的寶塔中封存起來,供信徒們頂禮膜拜。其含義,旨在表明活佛的轉世。藏族塔葬以十三世達賴喇嘛的塔葬規模最大。這種葬儀與漢族佛教中行於高僧的防腐葬相似,同原始佛教建塔安放佛舍利子或佛之爪發的習俗有淵源關係。

  8崖葬。這是一種獨具風格的葬俗,其形式是把死者放入葬具(棺或布袋等)後,再將之安置於崖穴或崖壁上。如今黔西南的部分苗族和台灣高山族中的雅美人仍流行此俗。這種葬俗文獻均有記載〔19〕。

  四、關於喪葬習俗的改革

從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民族的喪葬風俗有自身的特點:(一)源頭遙遠,綿亙不斷:(二)內容繁雜,形式多樣;(三)原始意識和封建迷信觀念糅合為一;(四)貧富有別,階級性鮮明;(五)少數民族與漢族比較,則具有更多的原始性,但兩者又都存在著不少非科學的消極因素。這些特點,是我國統一的多民族的歷史長期發展形成的,均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民族的社會生活。

解放後,隨著國內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在各民族自願自覺的基礎上,對本民族的喪葬習俗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總的趨勢是禮儀逐漸由繁而簡,朝著土葬和火葬的方向發展。在城鎮則火葬日益普遍。然而,由於上層建築落後於經濟基礎的規律在發生作用,我國各民族的喪葬風俗的改革,又總是曲折地向前發展的。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了一個新時期。隨著城鄉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政策的實施,國內的經濟文化發展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物質文明建設的開展,勢必要求改革上層建築的落後因素以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因此,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其中,移風易俗成為一項重要的內容。這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各民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迫切要求。

《決議》提出:“在廣大城鄉要積極開展移風易俗的活動,提倡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克服社會風俗習慣中還存在的愚昧落後的東西。婚嫁喪葬中的陋習要改革,封建迷信要破除。這種改革,要在尊重健康民俗的前提下,在自願基礎上,由群眾自己來進行……”〔20〕。可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的今天,改革風俗習慣中的非科學的東西,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已是一個十分緊迫的問題了。

在我國民族喪葬習俗中,除某些積極因素外,消極的因素是許多的,我們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禮儀過於繁雜而且宗教迷信色彩濃厚,既耗費人力又不利於科學教育的普及;第二,禁忌諸多(如人死後停止勞動)躭誤農時,影響生產,使經濟上遭受損失;第三,某些入葬形式存在污染自然環境的危險性,諸如風葬、水葬等污染空氣、江河,易於傳染病菌等等。這些消極因素對各民族的精神文明建設都有很大的障礙作用,民俗學工作者務必實事求是地深入研究,向政府決策部門提出改革措施,以確保移風易俗的順利進行。

我們認為,喪葬(尤其少數民族地區的喪葬)的陋俗改革,必須建立在大力發展生產力,宣傳科學文化,普及無神論教育,提高廣大群眾的政治思想覺悟的基礎上,同時又必須深入開展對各種喪葬習俗的民俗心理的調查研究,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在這方面,民俗學必須與民族學攜起手來,進行學科的合作,以消除阻礙改革喪葬陋俗各種消極因素。為此,首先必須找出其中的要害問題。

從喪葬習俗展現出來的形形色色的思想意識看,其癥結所在乃是唯心主義的宗教觀。這種宗教觀在我國民族喪葬習俗的精神信仰的具體表現,就是原始的鬼神崇拜和封建迷信的種種愚昧行為〔21〕。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指出:宗教是人創造的,其本身就是一種顛倒了的世界觀,宗教的本質是鴉片;然而,宗教對人們又有很大的迷惑性,是裝飾在鎖鏈上的虛幻的花朵或幻想的太陽〔22〕。馬克思認為:“廢除作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實現人民的現實的幸福。”〔23〕也就是說,人們要摘除那些鎖鏈上的虛幻的花朵,就必須伸手摘取真實的花朵24〕。據此,我們認為,改革我國民族喪葬習俗中的陋俗,必須在加強無神論的宣傳教育的同時,發展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產,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在開展無神論的宣傳教育過程中,從民俗心理學的角度,以各種科學的實例,剖析喪葬中既懾於死者鬼魂的作祟又希望得到它的護佑的民俗心理。只有這樣長期堅持不懈地進行正面的耐心疏導,才能摘去宗教鎖鏈上的虛幻花朵,使“幻想的太陽”漸漸暗淡無光。我們認為這種宣傳教育不但要在中小學校的青少年中展開,而且要普及到社會和各個家庭​​中去相反,我們如果只發展經濟,不去大力宣傳無神論,人們脫貧致富了,還以為是鬼神的保佑。因此,物質文明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必須同步進行,兩者不能偏廢。但必須指出,摘除宗教鎖鏈上的花朵,是需要時間的,一切急於求成的“左”的做法都不但無濟於事,相反還會帶來不良的影響。

其次,在逐步改革喪葬習俗中的愚昧落後的因素的同時,提倡儉檏的喪葬習俗是十分必要的。人死後,家屬和親朋戚友一道悼念以寄託哀思,是社會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儀式必須盡量簡化,其中開追悼會的形式是值得推廣的新風良俗。在埋葬死者方面,實踐證明,火葬是一種最好的形式,但目前流行於某些少數民族民間比較原始的火葬,又必須逐步過渡到城鎮式的較為科學的火葬。我們將各種葬俗作一比較,可以發現火葬具有如下的優點:不佔耕地(包括山地和農田),利於發展生產;耗資少,節省人力,減輕家庭負擔;能防止病菌對空氣、江河的污染,保持環境衛生;利於破除封建迷信與科學文化教育的普及。可見,推廣科學的火葬對我國民族的精神文明建設進程的移風易俗是很有裨益的。

再次,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移風易俗過程中,搞好對外(包括對不同民族和國外)開放,加強科技、文化和信息的交流,以開闊人們的視野,豐富科學知識,將有利於包括喪葬在內的各種習俗中的愚昧落後的東西的改革。當然,在開放過程中也要防止來自西方世界的精神污染。

總之,對我國民族喪葬習俗源流和變化的研究,目的在於認識和逐步改革其中的陋俗,提倡科學的葬俗。而對陋俗的改革,又必須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以便於治本,促進我國民族的精神文明建設。

台長: 左手,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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