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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4 00:05:00| 人氣2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銀行控股VS金融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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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美國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ies Act , BHCA) 所規定的要件
1.公司組織
2.控制一家子公司
3.子公司為銀行
4.向聯準會提出申請許可後才能進行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FHC)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金融業務活動
2.金融附屬業務
3.金融互補業務不危及儲貸機構或一般金融機構

至於銀行控股公司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要件
1.子公司存款機構必須具備充分資本(well-capitalized)
2.子公司存款機構經營良好(well-managed)
3.銀行控股公司向聯準會舉證,提出符合上述兩項要件的證明
4.子公司存款機構依據CRA(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平等為滿意級以上




台長: 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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